前情提要
这是根据前面“通常知识一问”文章衍生来的,
先简单说一下
我自己是在生医实验室待了颇久,
进入专利工作不到两年,超级菜鸟,
对于生医案的进步性判读还是会有疑惑
例如向前面文章wowhanhow版友说的
关于 通常知识 的判定
刚入行的时候我也常常觉得审委说的真对
客户的东西...
某方面就是做实验测试就可以得到结果,
不过我觉得这跟生医领域的研究特性有关
此领域的研究真的就是一点一点、
一个小机制、一个小分子的逐步研究,
最后试着去拼出一张全貌出来,
所以除了新的药物/化合物的发明,
相对比较没什么争议外,
其他研发有时候真的要在很细微的地方去进行答辩,
现在的状况是被主管训练的不管怎么要就是要努力争取核准,
再小的差异也不能放过的状态
前言讲太多了,回到正题,
我在某篇文章讲到进步性的部分,
那个案子的客户是研发单位的主持人,
在机制研究的部分已发表一篇期刊论文,
于文章的“讨论”讲提出:
“A化合物可能可以用来治疗B疾病”的推测,
专利申请案是拿 A化合物治疗B疾病 ,
(有实验结果可证实)
申请“A用于制备医药组成物的用途”专利;
审委找到客户的期刊,
搭配了另一个药物构造模拟的期刊文献,
认为客户的东西不具备进步性,
而且审委说:
测试有效浓度等可以经由通常实验获得,
因此有效剂量等限定也不具备进步性。
(某方面我蛮同意的,
作实验其实真的就是一直试试试,
尤其是使用剂量或处理时间,
这种实验除非真的完全无效,
不然只要是大量测试,
通常还是可以找到一个适合的剂量)
总之,
现在是从其他实验资料去比对进行答辩,
这个案件还在审查当中,
只是在处理这件状况时,
一方面觉得客户有点冤
(写paper的时候,
指导教授都会要我们讨论写越多越好,
尽量想像各种可能性)
但一方面又觉得审委也没说错,
那句话的确给了一个方向,
但此状况我觉得是此这个领域避免不了的问题。
不知道版上前辈对于这种状况有没有什么解法?
还是以后请客户不要在自己发表的期刊文献写出太多可能的应用方向 ,
先谢谢大家
(重新排板并改错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