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报] 中国大陆发布《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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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发布《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将于2017年8月1日起施行。为促进产业结构优
化升级,推进国家智慧财产权战略实施和智慧财产权强国建设,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完善
专利审查程式。自2012年《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实施五年以来,首次进行修
改。《办法》主要从优先审查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办理手续、处理程序等四个方面对
原《办法》进行了修改。该办法修改后,条文如下。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国家智慧财产权局令
第七十六号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
局 长 申长雨
2017年6月27日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国家智慧财产权战略实施和智慧财产权强
国建设,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完善专利审查程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专利申请或者案件的优先审查适用本办法:
(一)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
(四)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
依据国家智慧财产权局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签订的双边或者多边协定开
展优先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
能源汽车、智慧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
(二)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三)涉及互联网、大资料、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
(四)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
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五)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
首次申请;
(六)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宣告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一)针对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智慧财产权局
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仲裁调解组织仲裁调解;
(二)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第五条 对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全体申请人或者全体
复审请求人同意;对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无效宣告请求人或者全体专
利权人同意。
处理、审理涉案专利侵权纠纷的地方智慧财产权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调解组织可以
对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
第六条 对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无效宣告案件进行优先审查的数量,由国家智
慧财产权局根据不同专业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上一年度专利授权量以及本年度待审案件
数量等情况确定。
第七条 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应当采用电子申请方式。
第八条 申请人提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
优先审查请求书、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资讯材料和相关证明档;除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
的情形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智慧财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当事人提出专利复审、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和相
关证明文件;除在实质审查或者初步审查程式中已经进行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案件外,优
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智慧财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地方智慧财产权局、人民法院、仲裁调解组织提出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
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国家智慧财产权局受理和审核优先审查请求后,应当及时将审核意见通知优
先审查请求人。
第十条 国家智慧财产权局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应当自同意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内
结案:
(一)发明专利申请在四十五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在一年内结案;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两个月内结案;
(三)专利复审案件在七个月内结案;
(四)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五个月内结案,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案
件在四个月内结案。
第十一条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尽快作出答复或者补正。申请人答
覆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两个月,申请人答复实用新型和外观
设计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十五日。
第十二条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智慧财产权局可以停
止优先审查程式,按普通程式处理,并及时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一)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申请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二款
对申请档提出修改;
(二)申请人答复期限超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
(三)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
(四)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为非正常专利申请。
第十三条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复
审委员会可以停止优先审查程式,按普通程式处理,并及时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一)复审请求人延期答复;
(二)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无效宣告请求人补充证据和理由;
(三)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四)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程式被中止;
(五)案件审理依赖于其他案件的审查结论;
(六)疑难案件,并经专利复审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智慧财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的《发明专利申请优
先审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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