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报]产业创新条例修正方向

楼主: zxcvxx (zxcvxx)   2016-12-22 00:47:10
http://bitly.com/2hTPXuO
壹、前言
产业创新条例(以下简称产创条例)于99年5月12日制定,迄今已6年余,为因应国际环境
变迁、配合我国产业升级转型需要及产业未来发展趋势,本部从产业创新、产业人才、产
业投资、产学合作、产业用地等面向,积极检讨修正产创条例,行政院已审查完竣。
贰、修法重点
一、强化国营事业研发投入
规范国营事业应编列一定比例总支出预算进行研究发展,且其进行合作或委托研究而办理
采购,不受政府采购法限制,但应受国营事业主管机关监督,可使国营事业得以发挥产业
领头羊之角色,带动整体产业研发动能。
二、促进产学合作
为有效促进产学合作,引导我国学术或研究机构积极将其研发成果推广给国内企业使用,
协助产业累积技术能量,增订创作人因技术移转所取得之股票得适用缓缴(课)税规定,透
过租税诱因鼓励创新技术商品化。(国内产学合作时,公司常以其股份换取学研机构所有
之技术,该学研机构亦会配发股票给创作人,例如教授、研究人员)。
三、促进产业投资
(一)为使我国有限合伙事业与国际接轨,并强化吸引国外资金投资台湾,依有限合伙法
设立之创投事业课税方式,参考其他国家采“穿透”课税之概念,适用期间原则为10年,
必要时得延长,但不超过15年;而门槛条件:实收出资总额须达新台币3亿元;投资于新
创事业公司累计金额达当年度实收出资总额35%或达3亿元(两者较低者)。另其所得区分为
证券交易所得及非证券交易所得,迳由合伙人依盈余分配比例按所得税法规定申报及缴税
,以鼓励国外资金投资台湾。
(二)为扶植高风险新创公司发展,并协助其于初创期取得所需资金,参考新加坡作法,
针对天使投资人提供奖励措施。个人投资高风险新创事业公司(设立未满3年)达100万元且
持有该公司股票达3年者,持有期满当年度得按投资金额50%于个人综合所得总额中减除,
减除金额以300万元为上限。
四、强化无形资产评价机制
建构无形资产评价之人员、机构之登录与管理机制,提升公信力,并赋予法定业务,促进
无形资产发展。同时,连结金融体系之投融资等相关配套措施,带动无形资产流通运用。
五、产业人才资源培育
成立产业人才能力鉴定中心,并结合民间力量,共同推动人才能力鉴定业务,以促进产业
聘用具鉴定证明之人才。
六、活化产业用地
为解决产业用地闲置情形,活化既有土地,同时针对园区闲置用地订定强制收买规定,强
化产业用地活化使用、扶植产业发展。
七、其他作为
(一)政府机关得以优先采购方式,采购软件、创新及绿色产品或服务,以激励产业创新
活动与永续发展。
(二)因应大数据时代来临,政府得以补助或辅导措施,鼓励企业运用政府的开放资料(
open data),来发展创新商业应用或服务模式支援,使政府与民间资讯共享。
参、办理进度
本次产创条例修法,主要系塑造产业创新与完善的产业环境,经行政院多次邀集跨部会讨
论,大致已达成共识,近期将提报行政院院会,函送立法院审议。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赠match也是种缘份)   2016-12-22 06:58:00
作者: VanDeLord (HelloWorld)   2016-12-22 10:23:00
看到产学合作我就GG了用结果来鼓励,手段永远推陈出新啊...台湾法条比中国大陆还保守,人家明订50%给有贡献的人员真的要学学以色列鼓励创新的方法台专利产业崖坠问题很多,对客户要坚持专业,客户一堆要求都答应,客户会误以为专利不难,审查通过率和诉讼率背离太大,其实有时候也只是"专利申请"商品化的结果诉讼胜率不过话说台湾申请中国大陆案子是不是爆增啊?我有认识以色列创新大师,有需要我可以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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