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报] 美最高法院将讨论关税法337条是否适用发

楼主: Sea5 (Sea)   2016-12-16 09:57:15
【美最高法院将讨论关税法337条是否适用
发生在美国境外之侵害营业秘密行为:SINO LEGEND V. ITC】
http://bit.ly/2hCK6d1
2015年12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关税法337条调查结果
(Certain Rubber Resins and Processes for Manufacturing Same Inv.
No. 337-TA-849),认定位于中国江苏省的华奇化工有限公司
(Sino Legend Chemical Co., Ltd.,简称华奇)、彤程化工有限公司
(Red Avenue Chemical Co. Ltd.)以及其他关系企业等不当挪用美国纽约一家化学媒介
物材料研发制造公司圣莱科特国际集团(SI Group)之营业秘密,并就相关产品发布禁制
令。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二审结果,无异议维持ITC调查决定。
2016年9月,华奇决定上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要求讨论关税法337条是否适用于发生在美国境外之侵害营业秘密行为之问题。
一、中国大陆法院判决圣莱科特公司败诉
本案为美国圣莱科特公司于2012年5月21日向ITC递交违反关税法337条诉状,
指控中国华奇等公司不当窃占该公司营业秘密,该营业秘密为圣莱科特公司所研发、
用于粘合轮胎中橡胶混合物之酚醛树脂增粘剂。
圣莱科特公司于诉状中指称华奇公司涉嫌勾结两位圣莱科特上海制造工厂之已离职员工,
从中获得酚醛树增粘剂之配方及制造方法,并大量生产相关产品及进口美国贩售。
本案之前,2012年2月,圣莱科特公司率先在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控告华奇公司等侵害该
公司营业秘密。上海二中院于2013年6月17日判决认定华奇公司产品技术系自主研发成果,
以及圣莱科特之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圣莱科特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在同年10月12日以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圣莱科特上诉请求。圣莱科特公司随后
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5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以相同理由驳回圣莱科特再审申
请。
2013年11月28日,华奇在上海二中院亦对圣莱科特发起侵害营业秘密诉讼。
上海二中院于2016年4月28日判决圣莱科特公司透过刑事及民事诉讼等方式不当揭露及获取
华奇公司营业秘密,以及圣莱科特不得披露及使用前述技术。
2014年5月21日,华奇以圣莱科特向其国内外客户散发不实言论信函以及在网站上发布虚假
资讯,诋毁华奇商誉,向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张家港法院2015年5月5日判
决认定圣莱科特必须就其商誉诋毁行为,向米其林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住友橡胶实业
、东洋轮胎橡胶有限公司、固特异轮胎有限公司(上海)、日本横滨橡胶有限公司、大陆
马牌轮胎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等发送澄清信函以及在特定媒体杂志上刊登广告,并赔偿
华奇经济损失100万元人民币。2016年9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上诉审理后,再次确认
圣莱科特意图透过诋毁行为来削弱对手市场竞争能力,据此驳回圣莱科特公司上诉请求,
维持一审判决。
二、ITC 337调查结果认定华奇不当挪用圣莱科特公司营业秘密
尽管圣莱科特公司在中国诉讼遭遇全面挫败,在ITC 337调查方面则获得胜利。
行政法官初步调查结果认定华奇等公司窃取圣莱科特营业秘密并进口相关产品至美国,
构成关税法337条之不公平竞争行为,并对华奇侵权产品发布10年禁制令暨排除命令。
前述调查结果获得ITC委员会复审同意。本案特点在于ITC立案调查之时间点虽晚于中国法
院诉讼,然行政法官及ITC委员会并未基于国际司法礼让原则
(international comity)尊重及参考中国法院诉讼结果,同时亦驳回被告华奇等撤销调
查请求,认为前述原则并不能免除ITC执行关税法337条调查等法定职务。华奇公司就ITC调
查结果上诉CAFC。
三、CAFC合议庭无异议维持ITC调查决定
本案(Sino Legend Chemical Co., v.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No. 2014-1478)合议庭于2015年12月9日举行口头辩论,12月11日即发布判决,其中无异
议同意ITC调查结果,故并未提出任何说明。合议庭依据上诉人主张,主要讨论两项议题:
1. 倘若侵害营业秘密行为完全发生于美国境外,则ITC可否禁止相关侵权产品进口?
CAFC在2011年TianRui Group Co. Ltd. v. ITC(661 F.3d 1322, 1327)案判决中,
认定营业秘密持有人可就发生在美国境外之侵害营业秘密行为获得关税法337条救济,
亦即关税法337条可适用于发生在美国境外之侵害营业秘密行为。
上诉人华奇主张,依据201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Kiobel v. Royal Dutch Petroleum Co.
(133 S. Ct. 1659, 1664)判决说明,法规皆应推定为不适用于境外,
除法规内容明确指出具有境外管辖性质。
对此,
关税法337条条文内容并无任何境外管辖之说明,故不应适用于本案情况,
同时最高法院Kiobel案判决结果亦应推翻前述TianRui案见解。
圣莱科特公司主张,华奇等本该在ITC调查过程中即就境外管辖争议提出质疑,
而不应拖延到上诉阶段才提出;ITC主张关税法337条规范仅使用在进口至美国境内之侵权
产品及国内经济损失,故未实际干涉发生在美国境外行为,亦未使用在美国境外。
口头辩论程序中,合议庭法官认为Kiobel案并非讨论关税法337条,
并询问华奇何以必须认定其推翻TianRui案见解。华奇仅回应表示CAFC应该重新检视
TianRui案,因为Kiobel案已驳斥其基础论点。就合议庭判决结果来看,
前述理由似乎不够充份。
2. ITC在337调查过程中并未基于司法礼让原则,尊重并考虑中国法院判决结果,
相关作法是否有误?
上诉人华奇主张,ITC应基于司法礼让原则遵循中国法院判决结果;
ITC方面则认为司法礼让原则对于ITC关税法337条行政调查而言,并不具任何实质作用;
圣莱科特公司主张华奇在337调查过程中,未曾要求ITC必须遵从中国法院判决结果。
合议庭于口头辩论过程中认为,ITC及关税法337条调查,并无遵循该原则及国外法院判决
之义务。若欲如此,也必须先就国外诉讼程序等进行审慎分析与评估,例如就本案来说,
或应考虑中国法院判决及事实调查结果之公正性等,并询问两造何以未进行前述分析评估
。对此,华奇将责任推给ITC,认为ITC并未理会其在诉状中所出示之中国法院判决结果,
亦未要求该方提供相关简报等书面说明,ITC亦将责任推给华奇,认为华奇正式提出该主
张之时间点过晚,且并未就司法礼让原则议题提供任何证据,亦未就中国法院判决之公正
性等进行举证,以支持有关ITC必须尊重中国法院判决之说法。
四、华奇决定上诉美最高法院
针对二审维持ITC调查决定,华奇公司于2016年9月决定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移审请愿,
其中仅要求最高法院讨论关税法337条是否适用于发生在美国境外之侵害营业秘密行为
此一争议,已放弃有关司法礼让原则之主张。倘若最高法院同意请愿,则其判决将会决定
发生于美国境外之侵害营业秘密行为是否属于关税法337条救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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