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报]美法院判决SEPs专利权人可就被告恶意侵权

楼主: wonki1673 (ss1673)   2016-11-28 11:39:50
来源:http://bit.ly/2fUFA8d
美法院判决SEPs专利权人可就被告恶意侵权获加重侵权赔偿
:Core Wireless v. LG
本案是极少数SEPs专利权人原告获得恶意侵权赔偿之诉讼案例之一。2014年美国专利授权
公司Coreless Wireless控告韩国电子产品大厂LG之智慧手机产品,侵害其两项无线通讯标
准必要专利(SEPs)一案(Core Wireless Licensing v. LG Electronics, Inc., Case
No. 2:14-cv-912-JRG),一审德州东区联邦地方法院法官Rodney Gilstrap于2016年11月1
日发布本案终判,其中依据被告LG专利无效主张立论过于薄弱、以及LG在双方授权协商过
程中存在不合理行为等事实,判决相当于陪审团持续性权利金赔偿判决之20%数额,作为LG
恶意侵权行为之加重侵权赔偿。
一、本案概述
Core Wireless购自诺基亚(Nokia)的13项标准必要专利,于本案中指控LG手机产品侵害
其2G GSM/GPRS、3G UMTS及4G LTE无线通讯标准。Core Wireless曾就此些专利向欧洲电信
标准协会(ETSI)提出公平、合理及非歧视性(FRAND)原则授权承诺保证,最后陪审团庭
审结果,认定LG侵犯其中2项标准必要专利(US 6,633,536、US 7,804,850,见图一)、前
述专利为有效、LG行为构成恶意侵权(加重赔偿数额于庭审后由法官决定),以及共228万
美元持续性权利金(running royalty)赔偿。
本案诉讼前,双方曾进行长时间授权协商,共七次会商皆在韩国首尔(LG总部所在地)举
行。谈判过程中,Core Wireless曾就其侵权主张向LG提供详细陈述解释,LG方面则主张其
产品并未侵害此些专利,同时2项专利亦不具标准必要性。
庭审前,诉讼两造已同意应以符合F/RAND原则之持续性权利金形式,作为系争SEPs侵权赔
偿。LG曾经向法庭声请以系争专利为具F/RAND授权义务之SEPs为由,排除原告之恶意侵权
主张,为承审法官驳回,然而法官表示,倘若陪审团认定恶意侵权成立,则将重新考虑LG
之主张,以决定是否核给原告恶意侵权加重赔偿救济。庭审后,承审法官主动讨论是否核
给恶意侵权加重赔偿之议题,并以LG授权谈判期间行为以及诉讼期间该方所提出专利未侵
权及无效主张之合理性,做为判断依据。
法官说明,专利法284条(35 U.S.C. § 284)允许地院就被告恶性重大侵权行为施予加重
赔偿惩罚,相关裁量基准,在于被告恶意侵权行为之情节轻重:(一)针对情节重大者,
给予三倍加重赔偿惩罚;(二)情节较轻者,给予较低比例之加重赔偿惩罚;(三)情节
轻微琐碎无需以法干涉者,不给予加重赔偿惩罚。
承审法官依据以下事实结论,裁定LG须支付相当于陪审团持续性权利金判决之20%、
共约45.6万美元之加重侵权赔偿:
1.被告LG在本次诉讼发起之前,对于专利侵权一事早已详细知悉,而原告Core Wireless亦
曾向LG提供系争专利请求项对照表等详实解释,说明LG产品如何侵害850专利请求项等,故
尽管LG在授权谈判及诉讼期间能够就原告侵权主张提出反驳,仍不足以免除恶意侵权责任

2.被告LG于诉讼期间提出之专利无效主张,立论基础过于薄弱,理由在于该方证人证词承
认,LG在过去侵权调查中,实已做出结论,认为系争专利为非显而易知。
3.LG于授权谈判期间之不合理行为,显示其缺乏获得授权之良善意愿。法官特别指出,在
双方最后一次协商谈判中,LG方面邀请Core Wireless派遣代表至首尔会谈,并事先承诺将
提就授权事宜提出一具体授权金额数字,然而会谈一开始,LG忽然改变其态度,仅向Core
Wireless代表提交一纸书面声明,声称双方目前最好还是法庭上见,以及LG不希望成为Core
Wireless公司的首位专利组合授权对象,故请Core Wireless先想办法与其他智慧手机大厂
达成专利授权协议后,再来找LG谈判,LG将考虑是否比照既有授权个案来办理。法官认为
,倘若LG决定终止授权谈判,则仅需以电邮方式通知即可,而不应要求对方大费周章飞去
首尔来接受一纸声明;LG以此一无理方式来草率终止授权谈判并继续其侵权行为,不但显
示该方毫无谈判诚意,同时亦显示该方拒绝谈判并继续侵权行为之动机,并不在于其主观
相信系争专利无效或未侵权,而是不愿意成为第一个Core Wireless公司的被授权人。
二、评析
目前,本案两造尚未决定是否就一审终判结果提出上诉。本案系争专利虽为标准必要专利
,然并不能使被告免除恶意侵权责任,理由在于美专利法284条适用在所有情境条件下之恶
意侵权行为。本案承审法官同意加重赔偿判决之主要关键,在于被告LG拒绝获得授权之动
机,并非是主观相信专利无效或未侵权,而是不愿意成为第一个被授权人,显然此一动机
,不足以证明该方具有谈判诚意及获得授权之意愿,同时LG在谈判过程中草率且近乎侮辱
性之行为,最终亦成为法庭上呈堂证供,此一情形并不意外,理由在于法官所考虑的是授
权谈判过程之整体情况(totality of circumstances),故任何恶意小动作都有可能成为
关键把柄,如发生在具F/RAND授权义务之SEPs侵权案件上,所可能导致就是被告方遭法院
认定缺乏获得授权之良善意愿,原告甚可据此要求禁制令等救济,影响可谓显著。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6-11-28 21:15:00
赔的不够付律师费 XD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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