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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a5 (Sea)
2016-11-23 14:57:40【美国最高法院将讨论商标法拒绝具攻击性图案为商标是否违宪:Lee v. Tam】
连结:http://bit.ly/2fq2dnd
本案美国亚裔摇滚乐团The Slants欲申请注册为商标之图案,因其中带有Slant一字具有歧
视亚裔族群之意,而遭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依据美国商标法第2条a款(The Lanham
Act,15 U.S.C. §1052)规定驳回申请。2015年4月27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
)决定就本案召开全院庭审(In Re Simon Shiao Tam,2014-1203)。最终,联席庭
(en banc)判决推翻原先USPTO商标审判暨上诉委员会(Trademark Trial and Appeal
Board,TTAB)复审结果及合议庭判决见解,认为商标法第2条a款规定违反美国宪法第一修
正案(First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之保障言论自由原则,
以及美国政府机关不得以所申请图案具有歧视或贬损等攻击性意味为由来拒绝其商标申请
。
USPTO就本案上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于本年9月29日同意其请愿(Lee v. Tam,2015-1293),
未来将就本案讨论以下议题:
美国商标法第2条a款内容说明,
带有非道德性、欺骗、贬损、蔑视或诋毁他人(包含已故人士)、组织、信仰或国家标志
等意涵、或导致前者名誉受损之图案,不可注册为商标
(…Consists of or comprises immoral, deceptive,
or scandalous matter; or matter which may disparage or falsely
suggest a connection with persons, living or dead, institutions, beliefs,
or national symbols, or bring them into contempt, or disrepute;…)。
前述条文规定,是否违反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之保障言论自由原则?
一、本案背景
美国华裔摇滚乐团The Slants向USPTO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使用slant字眼之图案(见图一)作为乐团执行商业展演之商标。
然而,slant一字在美国俚语中,常被用于形容亚洲人(尤其是中国人)外眼角上挑、
形状倾斜而狭长之眼睛特征(slant eyes),此乃源自于19世纪中叶中国劳工首次引入美
国以来,西方人对亚洲人外貌存有刻板印象下之一种歧视性称呼。
The Slants摇滚乐团主唱Simon Shiao Tam对于颇具争议性之乐团名称,
解释其用意在于希望能够重新定义西方对亚洲人之刻板印象。
图一、The Slants欲注册为商标之图案
二、USPTO商标申请审查结果以及TTAB复审结果
Simon Tam于2010年及2011年共两度向USPTO申请The Slants图案注册为商标(见上图一)
,USPTO依据商标法第2条a款规定,皆以该字眼具有歧视贬损特定族群人士意味为由拒绝其
注册申请,并说明尽管Tam本人使用此字眼之用意并非如此,然多数亚裔族群人士仍可能会
认为此一字眼具歧视意味。Simon Tam质疑商标审查员以其亚裔身份,而非该图案内容,来
做为是可否注册商标之判断基础,并选择上诉至USPTO商标审判暨上诉委员会
(Trademark Trial and Appeal Board,TTAB)要求重新考虑。
TTAB复审结果仍维持原先驳回商标申请决定,认为字汇辞典等证据显示Slant字眼对亚裔族
群确实具有歧视意味。对此,Simon Tam选择再上诉CAFC,主张USPTO及TTAB以该图案具歧
视意味为由来拒绝商标申请,有违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障言论自由之宗旨。第一修正案
于1791年12月15日获得通过,其中禁止美国国会制订妨碍宗教信仰自由、剥夺言论自由、
侵犯新闻自由与集会自由、以及干扰或禁止人民向政府请愿权利之法律。
三、CAFC合议庭复审结果( In Re Simon Shiao Tam)
2015年4月20日本案合议庭判决,主要检视TTAB复审决定是否有误,并认为在参照字典等多
方证据下,The Slants字眼确实意指亚裔人士且具歧视意味;另一方面,合议庭认为驳回
商标申请之决定,并不会影响申请人继续使用该图案,故并未构成限制言论自由并违反第
一修正案。合议庭虽同意被告主张商标法第2条a款条文内容叙述含糊,未能清楚定义哪些
图案文字属不可注册为商标之标的,然说明其仍足够作为USPTO及法院之相关衡量标准,故
未构成违宪情形。2015年4月27日,CAFC主动废弃合议庭判决,并决定就本案召开全院庭审
。
四、CAFC联席庭复审结果
2015年12月22日联席法庭判决推翻TTAB复审结果,并将案件发回USPTO重审。
联席庭多数法官意见认为,商标法第2条a款规定违反第一修正案中保障言论自由之原则,
理由在于,即便是具有歧视攻击意味之字眼言论,仍受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目的在于
避免扼杀公开言论自由(”Even when speech inflicts great pain, our Constitution
protects it to ensure that we do not stifle public debate”),故美国政府不得以
图案具歧视意味之理由来拒绝其商标申请,此一作法,既对商标申请增加极多无形限制,
且构成主观上歧视,亦不存在任何正当理由允许美国政府就个人思想及表达行为进行管制,
故无论从严或从宽标准认定,商标法第2条a款规定皆构成违宪。
USPTO于2016年4月就本案上诉最高法院,同年9月29日,最高法院同意其移审请愿,并将讨
论美国商标法第2条a款规定具歧视意味图案不得注册为商标是否违宪之问题。
五、评析
Simon Tam欲注册具歧视意味图案为商标并非唯一个案。
近年来,许多向USPTO提出商标申请图案亦存在相同争议,较知名案件者,例如:
1. In re Pamela Geller and Robert B. Spencer(2013-1412):
美国一带有仇视穆斯林色彩之私人组织协会American Freedom Defense Initiative两位负
责人于2010年提出商标注册申请,USPTO以其图案之口号“停止美国伊斯兰化”(Stop
the Islamization of America,SIOA,图二)涉嫌歧视诋毁伊斯兰信仰为由驳回其申请。
CAFC于2014年5月13日判决同意TTAB复审结果。
图二、AFDI协会欲注册为商标之图案
2. Pro-Football, Inc. v. Amanda Blackhorse et al.(2015-1311):
NFL美足国联东区华盛顿红皮队经营公司Pro-Football所注册之5项球队商标,
因其中皆夹带有队名Redskins(见图三)字眼,涉嫌歧视素来被戏称为红番之美国原住民
土著,在Amanda Blackhorse等抗议人士申请要求取消商标注册下,2014年遭USPTO撤销。
历经TTAB复审及联邦法院一审接连败诉后,Pro-Football于2015年10月30日上诉第四巡回
上诉法院,随后不待二审结果,亦向最高法院提出移审请愿,要求讨论商标法第2条a款是
否违宪之问题。最终,最高法院选择受理 In Re Simon Shiao Tam案上诉,
并于2016年10月3日驳回本案上诉请求。
图三、NFL华盛顿红皮队队徽及其Redskins队名
倘若最高法院最终同意 In Re Simon Shiao Tam案联席判决中商标法第2条a款违宪之看法
,则将对前述此些案件构成决定性逆转影响。然而,在必须兼顾美国社会环境氛围之良性
发展下,最高法院应该不会轻易做出可能制造种族或宗教冲突对立问题、进而不利于国家
内部团结之判决见解。(2008字;图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