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报]高通于美国ITC控告中国魅族侵害手机专利

楼主: s894072000 (williamchen)   2016-11-23 15:23:27
http://bit.ly/2gj9h4C
2016年10月14日,美国无线通讯技术研发大厂高通(Qualcomm Inc.)向美国国际贸易委
员会(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ITC)递状,控告位于中国珠
海市之行动通讯装置暨软件研发公司魅族科技(Meizu)以及相关产品进出口商,所进口
至美国境内贩售之魅族3G及4G智慧型手机产品,侵害其多项无线通讯技术专利,并构成美
国1930年关税法337条(19 U.S.C. § 1337)所述之不公平贸易竞争行为。高通要求ITC
启动337行政调查,并就侵权产品发布永久性有限禁制令(permanent limited
exclusion order)及停止暨禁止命令(permanent cease and desist order),以阻止
魅族智慧手机产品继续进口以及在美国境内流通贩售。本案目前仍等待ITC委员投票决定
是否启动337调查。
本案被告方如下:
1.中国珠海市魅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Zhuhai Meizu Technology Co., Ltd.):从事侵
权产品研发制造。
2.中国珠海市魅族电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Zhuhai Meizu Telecom Equipment Co., Ltd.
):从事侵权产品研发制造。
3.中国香港百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Dest Technology Ltd.):从事侵权产品出口业务

4.中国深圳市LGYD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LGYD Electronics Co., Ltd):从事侵权产品出
口业务。
5.美国伊利诺州芝加哥海外电子公司(Overseas Electronics, Inc.):从事侵权产品进
口业务。
原告高通于诉状书中,亦具体提到魅族科技与中国阿里巴巴集团(Alibaba Group)存在
策略伙伴及合作关系,利用阿里电子商务平台在美国境内贩售侵权产品,日后是否加告阿
里对魅族造成压力仍有可能性。
本案受控之侵权产品,为魅族科技公司所推出之智慧型手机产品,产品型号包含Meizu
M1 Note、M1 Metal、M2、M2 Note、M3S、MX4、MX5、MX6、M3 Note、Pro 6。
本案共有5项系争专利,专利发明涉及使用在行动通讯装置之积体电路、电容器、系统单
芯片及RF发射器等。原告高通于诉状书中,特别说明该些专利过去并未使用在侵权诉讼,
同时亦未主张涉及任何无线通讯技术标准实施。系争专利如下:
1.US 8,095,082“双频射频发射器”(Dual band radio frequency transmitter),
2012年1月10日获准,优先权日为2007年10月10日,发明人为Junxiong Deng、Maulin
Pareshbhai Bhagat与Gurkanwal Singh Sahota,原专利权人及目前持有人皆为高通公司
。本专利发明涉及一种包含变压器和变压器调谐电路之发射器,其中变压器将差动射频(
RF)讯号变换成单端RF讯号,而变压器调谐电路负责调谐所述变压器,以准许所述发射器
在第一频带(如蜂窝式频带)或第二频带(如PCS频带)中发射所述之单端RF讯号。原告
于诉状中说明082专利在台湾、中国大陆、日本、欧洲、英国、德国、韩国及印度等地皆
有申请对应专利,并主张前述系争产品至少侵害请求项1~4、7、8、11。
2.US 7,999,384“用在高效能IC芯片顶层的金属”(Top layers of metal for high
performance IC's),2011年8月16日获准,优先权日为1998年12月21日,发明人为
Mou-Shiung Lin,原专利权人为Megica Corporation,2014年7月11日转让给目前持有人
高通。本专利发明涉及一种透过有效率使用聚酰亚胺或聚合物作为金属间电介质,使电路
连结可以保持在最小长度,并使极小体积之积体电路能够以较低成本在一较大电路环境中
集成非常小的集成电路。原告于诉状中说明384专利在台湾、新加坡、欧洲等地有申请对
应专利,并主张前述系争产品至少侵害请求项44、45、50、53。
3.US 7,548,407“电容器结构”(capacitor structure),2009年6月16日获准,优先权
日为2005年9月12日,发明人为Vincenzo F. A. Peluso,原专利权人及目前持有人皆为本
案原告高通公司。本专利发明涉及一种电容器结构,该结构包括第一畴壁(wall),其被
配置成作为多个电容器所共有的第一端子;以及多个第二畴壁,其各自被配置成作为所述
多个电容器的第二端子。原告于诉状中说明,407专利在中国大陆、日本、欧洲、英国、
德国、法国、韩国及印度等地有申请对应专利,并主张前述系争产品至少侵害请求项1~10
、11、12、13。
4.US 8,497,928“数位相机自动对焦技术”(Techniques to automatically focus a
digital camera),2013年7月30日获准,优先权日为2007年7月31日,发明人为Matt
Crowley、Jeff Finkelstein与Richard Dellinger,原专利权人为Palm, Inc.,2014年1
月28日转让给目前持有人高通。本专利发明如其名,涉及一般数位相机常见之自动对焦功
能,使相机用户无需手动操作调整对焦。用户可透过执行按钮半按等方式来确定欲聚焦区
域,以辅助相机获得正确拍摄区域焦点。原告于诉状中说明,928专利在欧洲有申请对应
专利,并主张前述系争产品至少侵害请求项1、2、4、6。
5.US 7,949,367“通用基带讯号输入电流分路器”(Baseband signal input current
splitter),2011年5月24日获准,优先权日为2003年2月7日,发明人为Anton Daanen、
Matthias Locher与Olivier Charlon,原专利权人为St-Ericsson Sa,2016年10月12日由
Snaptrack Inc.将本项专利转让给高通。本专利发明涉及一种用于接ロ无线电发射机的基
带部分和无线电部分电路,其中包括在所述无线电部分处从所述基带部分接收ー电流信号
的接收装置;以及分配装置,用于从接收装置接收所述电流信号,并在包括多个混频器路
径和假负载路径的多个路径间选择性地分配该电流信号。原告于诉状中说明367在中国大
陆、日本、欧洲、韩国及澳洲有申请对应专利,并前述系争产品至少侵害请求项6、7。
魅族科技公司创立于2003年,总部位于广东省珠海市,为中国在地行动通讯装置及相关
Android应用软件研发公司,员工约3000人,2015年营业额约165亿人民币,其主打之高中
低端智慧型手机产品,主要贩售于中国大陆、香港、台湾、印度、俄罗斯、以色列、欧洲
及大多数东南亚国家。阿里巴巴集团为其主要股东之一。
诉讼历史纪录显示,魅族公司过去在美国仅有两件受专利流氓控告侵权之案件,与苹果、
三星等智慧手机主流品牌公司之间并无智财纠纷,同时过去与高通公司亦无任何联邦法院
诉讼纪录。
本次诉讼起因,主要为2013年11月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对高通祭出反垄断裁罚以来,
高通与魅族科技公司之3G及4G无线通讯技术专利授权谈判,仍迟迟未能达成共识,致使高
通认为魅族意图拖延谈判,借此拒绝支付专利授权费用,并着手采取法律诉讼手段来维护
其专利权益,其中包含于2016年6月期间,向北京及上海智慧财产权法院递状控告魅族侵
害其共17项3G CDMA、WCDMA及4G LTE无线通讯标准专利,并要求钜额赔偿,以及在同年10
月期间,再次于德国、法国法院及美国ITC对魅族发起侵权诉讼。
面对高通采取诉讼压迫手段,魅族方面起初选择诉诸舆论,发表公开声明回应指出,双方
谈判未获成功之主因,乃高通的无线通讯标准专利之授权条款及收费标准不透明且有违公
平合理(F/RAND)原则。此一指控,或致使高通在本案中改变策略,不再主张或使用标准
必要专利来提告,而魅族方面亦随即改变其说法,改称高通所要求费率存在权利金堆叠情
形(royalty stacking),故收费过高而不合理。
然而,鉴于其他多数中国智慧型手机品牌,如小米、华为、中兴及联想等公司,皆陆续与
高通达成共识并签署专利授权协议,倘若高通向魅族要求完全相同之授权条件及费率,则
在法庭以其他中国厂商授权个案为参考下,其权利金堆叠或有违公平合理原则等说法,可
能颇难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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