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报]美上诉法院裁定 电脑动画人物表情同步化

楼主: wonki1673 (ss1673)   2016-10-20 08:43:24
来源:http://bit.ly/2e9rtRc
美上诉法院裁定 电脑动画人物表情同步化方法专利有效:McRO案
2016年9月13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McRO, Inc. v. Bandai Namco Games America,
Inc.(No. 15-1080)上诉案判决,推翻加州中区联邦地方法院一审裁定原告所持有美国专
利编号6,307,576因抽象概念而不具可专利性(美国专利法35 U.S.C. § 101)。576专利发
明涉及建立一组音位时序规则使3D动画人物表情及嘴型动作,能够与字幕声音同步化之方
法。CAFC合议庭认为,系争专利发明标的有形要素并不是可专利性之主要考量,鉴于专利
所主张“规则”仅指涉一特定类型规则,故并未对“将规则应用在3D动画领域”此一抽象
概念构成占先 (preempt)。
一、本案概述
本案背景为2011年12月4日,一家设立于加州、为广告产业提供电脑影像、虚拟特效与动画
设计服务的公司McRo, Inc.,向美国加州中区联邦地院分别控告日本多家知名数位游戏制
作开发公司,如Namco Bandai、Konami、Sega及Capcom等,其所开发制作与贩售之游戏或
动画产品,侵犯其该方持有、能使电脑动画人物嘴型与脸部表情动作与字幕声音自动同步
化之方法专利(McRo Inc. v. Namco Bandai Games America Inc., 2:12-cv-10322-PA-FFM)
。McRo所发起诉讼相关资讯,可参考本网站科技产业资讯室“广告动画公司Planet Blue控
侵告多家动画游戏公司侵犯其专利”一文介绍:
本案系争专利为美国专利编号US 6,307,576,名称为“自动使电脑动画人物嘴型与脸部表
情动作同步化的方法(Method for automatically animating lip synchronization and
facial expression of animated characters)”。该专利于2001年10月23日获准,发明
人为原告公司总裁Maury Rosenfeld。576专利发明主张建立一组能够将字幕与动画祯像定
义为音位时序及功能之规则,来使电脑动画人物嘴型动作及相应脸部表情,能与字幕声音
自动同步化,除能够增进生动逼真感之外,并可免除或减少仰赖人工修饰动画人物表情。
地院一审结果认为,576专利请求项1所述之“第一组规则”(a first set of rules)用
语,并非仅主张特定音位序列规则,而是颇近似于主张所有规则,故其本质为主张“将规
则应用在动画人物嘴型表情同步化”此一抽象概念,故不具可专利性。原告提出上诉。
二、二审判决
CAFC合议庭推翻一审判决,认为地院在依据最高法院Alice一案判决见解来讨论专利法101
条议题方面,在检视整体之同时,应勿忽略个别步骤或要件,避免导致过度简化请求项意
义,同时亦应判断,所主张标的是否属于一技术改良成果或方法,或仅主张一固有概念,
其中该标的是否为一有形要素,并非主要考量。合议庭认为,576专利请求项1所述之规则
,必须评估由多个时序化音位所组成之次级序列,故具有一特定形式,并非泛指所有规则
,亦未对所有能获致动画人物嘴型表情技术方法改良之规则构成全面占先,且正是此规则
之使用(而非结合电脑情形),导致改良既有人工后制动画技术之效果,故为一可专利标
的。合议庭认为,尽管此一用语可能会概括所有具备相同形式之规则,并可能存在专利法
112条实施例及书面说明等问题,然并不影响当前所讨论101条专利适格性判断。
三、评析
本案中,系争请求项标的被判定为专利适格之主因,为其“规则”用语并未完全涵盖所有
类型之规则,故未对将规则应用动画技术此一抽象概念构成占先(preempt)。所主张标的是
否为有形之要素,显然不是法庭考量,故一项无形之标的,若未对所涉抽象概念基础构成
占先,则仍有机会成为可专利标的。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