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报]欧盟公布UPC法院专利诉讼固定费用及诉讼

楼主: zxcvxx (zxcvxx)   2016-10-19 08:42:17
来源:http://bit.ly/2dMLuau
酝酿许久的欧盟欧洲单一专利制度(Unitary Patent System;UPS)及欧洲单一专利法院(Un
ified Patent Court;UPC),预定于2017年上路,将赋予未来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EPO)审查核准之欧洲单一专利(Unitary Patent;UP)跨国性效力,并由欧洲单一
专利法院下之第一初审法院(Court of First Instance;包含:中央分区、区域分区及地
方分区法院),以及位于卢森堡之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专门审理UP之法律诉讼案件

未来,UPS及UPC生效后,将与各成员国专利制度及法院并行,同时UP亦将与各成员国专利
及现有之传统欧洲专利(简称EP)并存。EP与UP之差异,在于前者必须完成欧洲专利公约
第2条第2项所规定之进入指定国认证手续,方可于完成认证手续之成员国境内行使专利权
。UPS及UPC生效后,将有为期7年至最长14年之过渡时期,期间专利权人可在EPO核准申请
后,选择前述获准专利成为EP或UP,或成为前述两者折衷体(在未签署UPS协议之成员国内
则为EP),并选择透过UPC或成员国国内法院来行使EP专利权(若为后者,则选择排除UPC
管辖权)。过渡期结束后,涉及EP及UP之法律诉讼或专利有效性主张等,仅能向UPC提出。
一、UPC诉讼费用以及胜诉方可收回诉讼成本规定
UPC筹备委员会于2月25日公布UPC固定额诉讼费用及胜诉方可收回诉讼成本规则(Rules on
Court fees and recoverable costs),以及依据诉讼标的价值来计算UPC额外诉讼费用之
指南(Guidelines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Court fees and the ceiling of recoverable
costs of the successful party),其相关要点如下:
1. 专利权人可选择退出(Opt-out)及撤销UPC管辖权而无需支付费用。
专利权人若就其持有之EP选择退出UPC管辖权,或于稍后选择撤回前述排除管辖权决定,则
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2. UPC固定额诉讼费用规定
向UPC提出之任何专利诉讼以及诉讼期间特定程序,原告专利权人须支付固定额诉讼费用。
同时,固定额诉讼费用与额外诉讼费用必须于提告时一起同时缴纳。诉讼标的若为专利侵
权及确认未侵权之诉,则固定额诉讼费用为1.1万欧元;若为撤销专利权(patent revocation)
之诉,则为2万欧元。倘若诉讼原告当事人为复数个体或涉及多项系争专利,则仅需缴纳一
笔固定额诉讼费用。各类型专利诉讼上诉之固定额诉讼费用计算情形,与原先一审相同。
3. 诉讼标的价值计算基础之额外诉讼费用规定
UPC诉讼性质若为专利侵权诉讼,且该原告专利权人于诉状书中所要求之利益价值(简称:
诉讼标的价值)在50万欧元以上,则须支付一笔额外诉讼费用,非属专利侵权之诉讼类型
,则无需计算及支付额外诉讼费用。额外诉讼费用,乃依据前述之诉讼标的价值来计算,
由原告方负责计算,并与前述固定额诉讼费用同时缴纳。法院方面参考UPC筹备委员会所发
布之指南,来衡量原告计算结果,UPC指南提供计算诉讼标的价值之一般原则和具体建议,
主要参考为其他授权个案之系争专利合理权利金条件、经相关产业界所接受或经法院等仲
裁机关计算之合理权利金比率、原告于诉状书中所要求之所有形式侵权救济如禁制令或侵
权赔偿、以及被告于贩售系争产品方面之获利情形。倘若原告计算结果为诉讼两造所认可
,则法院应接受该计算结果;倘若计算结果存在争议,将透过召开临时协商会议解决。
依据诉讼标的价值而决定的额外诉讼费用,其费率自0欧元(诉讼标的价值小于50万欧元)
至2,500欧元(诉讼标的价值为50万到75万欧元之间)至325,000欧元(诉讼标的价值超过
5,000万欧元)之间。倘若诉讼当事人为复数个体,或涉及多项系争专利,则仅需缴纳一笔
以诉讼标的为计算基础之额外诉讼费用。
4. 胜诉方可收回诉讼成本规定
部分欧洲国家法院允许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诉讼及律师费用,此与美国法院由诉讼两造自
行承担诉讼及律师费用之原则不同。UPC亦给予胜诉方合理诉讼费用补偿,胜诉方诉讼成本
收回额度之上限,亦由案件之诉讼标的价值来决定,相关规定从3.8万欧元(诉讼标的价值
为25万欧元或以下)到200万欧元不等(诉讼标的价值包含或超过5000万欧元)。案件法官
对于可收回诉讼成本之上限金额具有裁量权,在某些特别复杂案件中可能会予以放宽,但
是可收回诉讼成本之金额最高不得超过500万欧元。
5. 诉讼费用减免规定
倘若UPC诉讼仅由一位法官审理,则可减免25%固定额诉讼及额外诉讼费用;倘若诉讼原告
选择提前撤销诉讼或和解,则UPC将依据该诉讼撤销或和解前所处程序阶段,来减免原告之
固定额诉讼及额外诉讼费用(若结束于书面程序完成之前则减少20%、中间程序完成之前减
少40%,口头程序完成之前则减少60%费用);倘若诉讼及成本费用负担将可能危及原告当
事人个体(不包括自然人)经济活动之存活能力,则前述两项规费亦可酌情获得减免。
诉讼原告专利权人若属于欧盟执委会(European Commission)所定义之微型或中小型企业
(micro,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参见表五整理),则诉讼费用可减免
40%固定额诉讼费用。若假冒微中小企业身份兴讼者,则加重原固定额诉讼费用50%。
二、本文评析
尽管UPC其他组织细节,仍有待未来成员国讨论加以确定,目前可确知其诉讼规费,将较过
去专利权人于多个成员国法院兴讼之总花费为低。UP之具体好处在于其跨国效力,免除了
专利权人为应付位于不同成员国之专利无效主张以及在不同成员国法院发起专利诉讼所导
致之钜额花费。但是,专利权人须小心有可能专利遭到全面无效之厄运。
由于,向UPC提出之任何专利诉讼以及诉讼期间特定程序,原告专利权人须先缴纳固定额诉
讼费用与额外诉讼费用。这对于原告专利权人将形成经济负担,尤其是中小型企业或新创
公司,即使UPC提供诉讼费用减免规定,仍是形成提告压力。
UPC的胜诉方诉讼成本收回金额规定以及诉讼费用减免措施等,亦有助于减少不当诉讼行为
及鼓励侵权诉讼当事人透过协商来达成和解。然而,就当事人向UPC提出专利权撤销之诉方
面,其费用显然较透过EPO来主张专利无效为高(2万欧元对775欧元),相关费率规定似存
在争议。
专利权人在申请EP或UP之选择方面,应考虑专利权行使策略、实际需求及成本费用等因素
,理由在于之申请UP专利及后续维护等总费用,仍较申请EP并仅在一两个成员国进行认证
之总费用需求为高(参见表六及表七,其中显示UP总费用约等于在传统欧洲专利在4成员国
办理认证手续之总费用),故若专利权人仅需要在如英国及德国境内保护其专利发明,则
仍可选择于生效后之过渡期间内,申请EP并向英德当局办理进入指定国认证手续,以节省
非必要花费;相对地,倘若专利权人需要在英法德义等或甚至所有欧盟成员国境内申请专
利以保障发明技术,则申请UP将为一较有利选择。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赠match也是种缘份)   2016-10-19 10:07:00
本文为英国脱欧公投前发表 未将英国脱欧影响纳入考量
作者: ljm7694 (k.a.s.h.n)   2016-10-23 11:11:00
不是因为脱欧,所以要延后上路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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