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报]美法院更审裁定苹果须付VirnetX侵权赔偿3

楼主: zxcvxx (zxcvxx)   2016-10-17 08:42:59
来源:http://bit.ly/2e9D68C
VirnetX Inc. v. Apple Inc.案[6:10-cv-00417]于2016年9月30日,美国德州东区联邦地
院更一审仍判决苹果公司电脑、手机及平板电脑等产品内建功能侵害专利授权公司VirnetX
所持有之4项网络安全技术专利,以及3.02亿美元侵权赔偿。
一、一审结果
本案始于2010年8月11日VirnetX向德州东区联邦地院控告苹果及思科系统等多家公司侵害
其4项网络安全技术相关专利(VirnetX Inc., et al. v. Apple Inc., et al, No. 6:10
-cv-00417,以下简称Apple I案),其中声称苹果公司iPhone、iPod Touch、iPad与Mac电
脑等产品中之FaceTime视讯通话应用软件及VPN On Demand点播功能侵害此些专利。
2012年11月6日,一审陪审团裁定苹果产品侵犯4项专利(见下表整理),并判赔3.68亿美
元。一审法庭采纳VirnetX主张,以苹果系争产品整体价格之0.98%权利金比率做为权利金
计算基础,以及依据奈许谈判解决方案(Nash Bargaining Solution)来计算过去侵权赔
偿,亦即两造双方假设性协商结果,应为五五平分系争专利侵权获益。?并以公共利益考量
为由驳回原告禁制令核发请求。苹果选择上诉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
Apple I案一审判决发布当日,VirnetX以相同4项专利于相同法院再对苹果单独提告
(VirnetX Inc., et al. v. Apple Inc., No. 6:12-cv-00855,以下简称Apple II案),
其中指控侵权产品为苹果最新推出之iPhone 5、iPod Touch 5、iPad 4、iPad mini及Mac
电脑等。
二、二审结果
2014 年9月16日,二审合议庭判决(VirnetX, Inc. et al v. Cisco System, Inc. et al,
No. 13-1489)修改一审部分请求项解释结果,以及推翻3.86亿美元侵权赔偿判决,并将本
案发回。二审主要讨论涉及侵权赔偿计算之两项重要议题:(一)地院是否正确运用整体
市场价值规则(Entire Market Value,EMV)以及;(二)VirnetX是否正确主张奈许谈判
解决方案。?
合议庭认为地院不当使用EMV规则,因VirnetX未能证明系争FaceTime和VPN功能构成消费者
对产品需求基础(constitutes the basis for customer demand),故系争产品并非包含
专利特征之最小可计量单位,不应直接采用系争产品整体价格来计算权利金。合议庭说明
,在系争产品为多组件产品情况下,专利权人不能直接依据产品市场销售价格来计算损害
赔偿,除非专利特征构成消费者对整项产品之需求。专利权人必须区别及排除系争产品中
不属系争专利之其他特征等,以得出真正属于侵权特征之损害赔偿数额,?对此VirnetX既
未尝试区分系争产品中之软硬件,亦未将FaceTime软件与其他软件加以区隔。
合议庭亦驳回VirnetX专家证人根据奈许谈判解决方案50/50基准所得出之侵权损失估计。
各地区联邦法院在使用奈许谈判解决方案于损害赔偿证据上之见解不一,对此合议庭认为
,VirnetX专家证人并未充分说明奈许谈判解决方案此一争议性理论与本案之关连性?,以
及未能证明该理论何以适用于本案具体事实,同时亦无法反映真正属于侵权特征之侵权获
益。
三、更一审结果
二审后,德州东区法院承审法官Robert Schroeder决定将Apple I与Apple II一案合并审理
,并以Apple II案为领头案件。2016年2月3日,合并案陪审团庭审结果,认定苹果在2012
年输掉Apple I案诉讼后修改之FaceTime和iMessage软件依旧侵害原告504和211专利,以及
经修改之VPN On Demand点播功能仍然侵害135和151专利,以及6.25亿美元侵权赔偿,赔偿
数字甚至较VirnetX原先主张为高。然而,合并案陪审团判决,为7月29日承审法官命令所
撤销,并于9月26日至30日重新举行庭审。承审法官认为,因案情复杂考量,指引书(Jury
Instructions)要求陪审团参考过去诉讼结果,然而,一早期判决多少偏袒一方,早先Apple I
案陪审团判决结果,可能会显著影响并误导陪审员判断,并显著不利于被告苹果。
目前,2016年9月30日陪审团庭审重新举行结果,仍裁定苹果产品FaceTime应用软件侵害504
及211两项专利,以及3.02亿美元侵权赔偿,陪审团亦认定苹果为恶意侵权,相关加重赔偿
数额,未来尚待承审法官决定。
四、评析
VirnetX虽是提供互联网及通讯网络系统安全服务之上市公司,然营收主要仰赖专利授权
及诉讼赔偿,是一典型非专利实施实体或俗称专利流氓。它具有雄厚专利技术资产与资本
,能够与苹果、微软及思科等大企业进行长时间诉讼。历经两案三次陪审团庭审,苹果虽
曾变更侵权软件设计及诉讼策略,仍获得几近相同之侵权及赔偿结果。本案陪审团虽认定
恶意侵权,侵权赔偿金是否再倍增端看法官是否裁定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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