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报] 专利侵权和解协议之限制条款 可能违反欧

楼主: Sea5 (Sea)   2016-10-07 11:10:02
【专利侵权和解协议之限制条款 可能违反欧盟竞争法:Lundbeck案】
http://bit.ly/2dJ7Vkg
2016年9月8日欧盟法院普通法庭判决维持欧盟执委会(EU Commission)
于2013年裁罚丹麦一家跨国医药研发制造公司H. Lundbeck A/S(简称Lundbeck)
以及多家学名药厂共计1.5亿欧元。
欧盟执委会认定Lundbeck与多家学名药厂签署之专利侵权和解协议中,
有关限制该些药厂开发学名药之条款具有阻碍市场竞争效果,
并违反欧盟运作条约(TFEU)第101条。
欧盟法院于本案判决中首次确认了生技医疗领域之侵权和解协议条款可构成阻碍市场竞争
情形,并同意欧盟执委会所使用之相关认定方式。该判决亦驳回了Lundbeck主张因和解协
议之限制条款是属于系争专利所保障范围而不属于违反市场竞争规定论处。
一、背景简介
Lundbeck持有抗忧郁药物西酞普兰(citalopram)及制造方法之多项专利,
该药主要用于治疗忧郁及恐慌等病症。尽管药物专利本身已于2002年到期,
然部分制造方法专利仍为有效。
面临此情形,Lundbeck选择于2002年至2003年与多家希望进军西酞普兰要物市场、
并可能已经侵害其制造方法专利之多家学名药厂达成书面和解协议,
与各家协议中皆包含下述条款:
(一)签约药厂方面同意于协议有效期限内,不开发西酞普兰新学名药来进入市场;
(二)Lundbeck将支付费用或提供其他利益给该些药厂。
对此,欧盟执委会认定Lundbeck以专利侵权为由限制其他药厂开发学名药并阻碍市场竞争
之作法,已逾越其专利合理权利范围并违反TFEU第101条,并于2013年对作出钜额裁罚。
二、欧盟法院判决简述
欧盟法院判决最终采纳执委会调查结果,并驳回上诉人所有主张,简述如下:
1. 侵权和解协议中订立限制对手开发新产品之条款可构成违反TFEU第101条
执委会依据以下事实,认定Lundbeck与多家药厂签署之和解协议条款违反TFEU第101条:
(一)协议双方关系至少仍为潜在市场竞争对手;
(二)签署和解协议之多家药厂同意减少其在欧洲经济区市场内推出西酞普兰新学名药之
努力;
(三)Lundbeck透过利益输送手段来降低多家学名药厂投入市场竞争诱因。
此一决定为欧盟法院所同意及维持。
对此,受到裁罚之Lundbeck以及多家药厂方面提出上诉,
成为欧盟法院首次讨论专利侵权和解协议之限制条款是否以及可否违反欧盟竞争法之议题

2. 专利排他性权益之理由并不能对和解协议之限制竞争条款构成保护作用
Lundbeck主张侵权和解协议之限制条款,属于系争专利所保障权利范围,
故执委会不应将其视为阻碍市场竞争,欧盟法院不同意前述主张,认为:
(一)此主张将使执委会须证明协议条款确实逾越系争专利范围,
来建立当事人违反TFEU第101条结论;
(二)即便协议条款确实属于系争专利所保障之权利范围,
仍须依据个案实际情况来评估,且若相关条款导致学名药在协议有效期间内不得进入市场
,仍可构成阻碍市场竞争行为。
3. 欧盟执委会可直观认定和解协议之限制竞争条款于本质上即违反竞争法
欧盟执委会2013年调查结果,
认定协议条款本质上即充分显示其损害市场竞争并违反TFEU第101条,
此情形亦即直接认定当事人行为本身即违反竞争法
(”by object” restriction of competition),
而无需再判定其是否确实产生限制竞争效果。
对此,Lundbeck提出质疑,认为执委会应该基于实质证据,
例如过去反垄断调查判例或相关经济影响分析等,
来确认协议条款本身是否产生限制竞争效果,
而不应将其归类为by object并直观认定其违反竞争法。
欧盟法院基于2014年9月11日
Groupement des Cartes Bancaires v. European Commission(Case C?67/13 P)
判决见解(…restriction of competition by object can only be applied to
types of conduct which by their very nature reveal a sufficient degree
of harm to competition…)以及执委会前述分析结果,驳回Lundbeck主张,
并认为执委会过去未曾讨论过专利侵权和解协议是否本质上即违反竞争法,
不代表其现在及未来皆不可就此类型协议做出类似处置,
且专利侵权协议本质上颇近似台面下之产品市场分享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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