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报]从硬件转到软件,从专利转到著作权(六)

楼主: zxcvxx (zxcvxx)   2016-10-07 09:17:49
来源:http://bit.ly/2dOF1fQ
台湾的未来 从硬件转到软件,从专利转到著作权(六)
著作权法入门
著作权的传统标的是文学、画像、音乐、雕刻、像片、电影等文明的创作,即著作权是保
护艺术品,而具应用性质的技术品是留给专利权来保护;亦即,可说是“美术”与“技术
”的法律分歧。然而,尤其近几年,著作权的范畴被扩张至绝对具实用性质的电脑技术。
如此的扩张是否合情、合理、合法,就要从著作权的基本面才能分析清楚,而除法理之外
,我们必须了解国家的公共和工业政策。
养猫的人都会欣赏漫画家吉姆戴维斯的玩世不恭的大胖加菲猫。但是,五十年前也有爱开
玩笑的菲利猫、猛追捕金丝雀的希尔维斯特、和面容虽然毫无表情,却风靡全球的凯蒂猫
,各种漫画猫都有其特色,但他们仍然无疑是“猫”[注1]。
可见,猫咪可有许多不同的“表达”方式,但仍然是“猫”。如此的表达创意就是著作权
法所要鼓励,所以法律是赋予专属权,即著作权。附在漫画就会有如凯蒂猫之著作权告示
,著作财产权所有人为Sanrio公司,其注册年1976,因此可知凯蒂猫已经四十岁了!
各种漫画猫所要表达的意思是,
可见,猫咪可有许多不同的“表达”方式,但仍然是“猫”。如此的表达创意就是著作权
法所要鼓励,所以法律是赋予专属权,即著作权。附在漫画就会有如凯蒂猫之著作权告示
,著作财产权所有人为Sanrio公司,其注册年1976,因此可知凯蒂猫已经四十岁了!
各种漫画猫所要表达的意思是,
猫咪是受你我和全国动物保护协会的保护,
加菲猫是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Cats are protected by you and me and the Animal Protection Society,
Garfield is protected by Copyright
原创的“构想”和所涵盖该构想的物件是定为“发明”,而该构想和物件是受专利法的保
护,“原创构想的表达方式”则是受著作权保护,

新创构想是受专利的保护,构想的表达是受著作权的保护
Ideas are protected by Patent,
the Expression of an Idea is protected by Copyright
如此的构想与表达分野好像清楚又有道理,然而似乎与任何法理一样,事情却没有那麽简
单。举例说明,喜欢看小说的你,有一天灵感来了,想写一部爱情故事。
你的构想是少男少女恋情会遇到的障碍,譬如一开始就遭遇双方家长的坚决反对。这个想
法本身或许没有多大创意,但是,家长反对的原因并不是“你们还小,要多用功读书”而
是因为双方家族历代怨仇,因此引起家族间的械斗。结局是失望的情侣走向绝路的悲剧,
但儿女的殉情也就是两家家族传代仇恨的解除。
此悲剧情节应该会让人产生曾相识之感,则岂不是莎士比亚的著名悲剧《罗密欧与茱丽叶
》呢?但如此的爱情故事,是一部整体故事的“构想”,或是作者独特的“表达方式”?
换句话说,故事究竟是在哪一情节,或是哪一特殊的表达方式,从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构
想”转换成受著作权保护的“表达”?
如今,科技的时代,不妨试探以图表寻求问题的解答:
构想IDEA
爱情故事
家长反对
传代恩怨
两家械斗
情侣殉情
家族解仇
 罗密欧与茱丽叶
课堂里的苏格拉底对话会这样进行:老师先问,“构想”与“表达”的分线应该画在哪里?
爱出风头的史提夫第一举手发言,“应该是在传代恩怨吧!这不寻常的情节就是给予故事
其特征,而故事的各种特征就是作者的表达方式!”。
喜欢辩论的蓓媞则马上反对说,“仅一个特征,应该不足以构成整个的一个故事的表达,
一定要有许多特征才是一个整体的故事!所以,构想与表达的分线至少要画在情侣殉情之
下!”。
善于冷静思考的莉莎也举手说,“爱情故事既是构想,任何多加的情节即为表达,那条线
应该画在“家长反对”的第一个情节才对!”。
正人君子的萝卜特即加了一句,“任何故事应该具有教训的价值,因为情侣此情此景的悲
剧,两家族就解仇,所以完整的表达才能让寓言成立,所以表达的分线条应该画在故事的
最后情结才得脱离构想的范围”。
然后,坐在萝卜特旁边的皮德就说,“同意!故事的特征也不能只随时随意提出,一定要
合乎逻辑而连串成合理的结论才行!完整的《罗密欧与茱丽叶》的全部故事是唯一受著作
权保护的真正表达方式”。
因为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老师决定要大家投票表决。结果是图表上的每一情节之下都有
同学赞同为构想与表达的分线,而投票数分布的极是均匀,则可代表每一条线是有道理且
具有逻辑的根据。
老师听完学生对分辨构想和表达的意见,观察了投票分布之后就说,“谢谢各位同学的热
烈参与!这就是学法律的精神所在,“百花齐开,百家争鸣”,先是反映议题的复杂度,
接着的辩论就会构成一个经得起考验的结论!我教了这门课的近几年来,每一次投票表决
,每一情节都有其提倡者,而这就能再一次证明,“构想”和“表达”的分野为形而上学
的难题。美国著名哈佛法学院教授兼权威大法官勒恩德汉德(Learned Hand)则曾说”,
天长地久有时尽,此“分”绵绵无绝期

Nobody has ever been able to fix that boundary, and nobody ever will
老师接着说,“说实话,这条线若是很容易就能画出来,我们做老师的,也就没有“构想
和表达分歧”(idea expression dichotomy)的课题可施展学术修养,当律师的,也没有
辩论的余地,少了赚取昂贵律师费用的机会!”。
“针对“构想和表达分歧”的课题,依据近几年英美著作权法的几件权威案例,现在的判
断基准是检视文学著作为,
抽象的串联以及其逐步形成的通则
Series of abstractions and patterns of increasing generality
也就是说,表达是需要特征,加上一连串情节才能整体表达一个受著作权保护的故事。换
句话说,表达是要有创意且具有形式,才形成有著作权适格的著作,这才是受著作权保护
的判断基准。
每一情节是一项单一抽象物(abstraction),要串联才能形成一个故事,也就是个别抽象
的情节,按照一个故事的编排要逐步演变至故事的通则,这才能形成一部故事的完整表达

换句话说,你必须能让你的著作“通则”,你才能获得其著作权,即法律是在著作人“完
成其著作”(completes the work),著作人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这个法律的公共政策
很清楚,为防止半途而废,法律要鼓励著作人完成他的创作,而只有通则的著作才称得上
“文学”。如此,著作才能对文艺社会有贡献,而通则的表达才能获得读者大众的赏识。
然而,连“完成著作”的意思也不单纯,我们可以想像,故事只到了“家长反对”的阶段
,应该没有完成,但罗密欧若知难而退,茱丽叶另嫁豪门,爱情也没有下文,但故事仍然
成立;又或许罗蜜欧和茱丽叶听从父母的劝告而分手,继续用功读书,各自申请到长春藤
大学就读,嗣后成为华尔街的证券交易高手、发大财等等的情节,显然是与爱情无关,另
一故事的表达。亦即,在哪里画分“构想和表达”的分歧线,端看连串的情节是否通则,
即情节的随意(random)累积、任意(arbitrary)散布,因为不通则,并不构成受著作权
保护的表达。这就是现行法律的著作权保护标的基准。
然而,现代文学和艺术,有乱无章序的“现代表达”(avant garde)作品,也被出版社发
行、画廊展示、及戏院演出,而作品若被抄袭,定会有律师上门伸张著作权。这个“艺术
”或许是需要较为现代的思潮才能欣赏,我对现代艺术不予置评,但法理却是明确,凡是
会被抄袭的著作,就应该受著作权的保护,而这个法理就是反映法律的作用,即无关著作
的“价值”,要惩罚不当得利的抄袭者,即由于文化和社会的进化,“著作是否有价值”
并非著作权法的考量点(此课题往后会更加讨论)。
最后,或许由于其“通则”的完美,《罗密欧与茱丽叶》的故事在文学界若逐渐成为一个
“故事构想”(story idea),如此就不受著作权保护。美国六十年代的百老汇歌剧《西
城记》(West Side Story)是描述六十年代纽约市穷人区为背景的白种男生和波多黎各女
友的爱情故事,因为种族差异,两家家族都反对,也有械斗发生,情侣仿若罗密欧与茱丽
叶之殉情,也解除了社群之间的种族冲突。
《西城记》只是应用《罗密欧与茱丽叶》的构想,或是在抄袭莎士比亚悲剧的表达方式呢
?即“殉情解除私仇”本身是否已经构成一个“故事构想”,则不受著作权保护,或者“
殉情解除私仇”是一个表达故事的一个特殊方式,而被抄袭?解决问题或许要先研究“构
想”的定义和其解释,然后分析故事表达的“相似度”是否达到“抄袭”的程度。
问题显然难以分解,但与许多难解的法律议题一般,法律的公共政策或许可有助于解决。
亦即,“殉情解除私仇”若被法律视为一个受保护的表达方式,原作者虽然得利,该主题
的文学发展会受阻,此与公共政策相违。该主题若被视为一个故事的构想,虽然可促进他
人的文学发展,因为作品会遭受连续不断的抄袭,却会减弱原创新著作的动机,而受害则
是国家的文艺发展和社会大众,显然不符一个国家的公共政策。
法律的任务是衡量二者的利弊得失,从而选其中之一,或者在个别案中,协调双方的利弊
得失。依照英美普通法,较具说服力的选择或协调就会成为相关状况的案例法。
☆☆☆
构想与表达
(试题)
莎士比亚的《罗密欧与茱丽叶》应该是一个故事构想(story idea),或是受著作权保护
的表达方式?《西城记》是否在侵害莎士比亚的著作权?敬请读者自行分析(假设作者莎
士比亚仍然健在)。
本系列下一篇文章会继续研究此构想与表达,著作权的关键理念。
陈歆
Robert H. Chen
笔者是密歇根大学空间物理学博士、史丹佛大学电机系后博士、加州大学柏克莱法学院法
学博士,美国加州执业律师、美国专利暨商标局注册律师、曾任职美国律师事务所,在台
湾曾任职宏碁电脑、国际通商法律事务所、台积电、奇美电子、日月光,以及国立台湾、
清华、和交通大学的兼任教授。现在是财团法人资策会和工研院的专案顾问。笔者的著作
包括Einstein’s Relativity, the Special and General Theories, McGraw-Hill (2016)
、Liquid Crystal Displays, Fundamental Physics & Technology, Wiley (2011)、Made
in Taiwan, the Story of Acer Computers, McGraw-Hill International (1997)、《英
美契约法》元照出版公司2015年、《美国专利诉讼关键案例解读》元照出版公司2012年、
《晶理法,液晶、理工、法律》元照出版公司2010年,以及数件相关物理的学术文献和智
慧财产权文章。
[注1]: 影像分别取材于computernerds.biz、airnaatjes.nl、维基公用数据库、
en.wikipedia.org。
作者: SPEman (speman)   2016-10-09 23:22:00
好文,感谢分享!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