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教板上各位
关于国外案的帐单明细,请事务所列明国外规费、国外复代服务费、台湾事务所服务费,
是否会对台湾事务所太强人所难?(扣10%可分拆可合并,视台湾事务所方便即可)
另关于IDS呈报,若US以外国家/区域收到OA有会影响可专利性的前案,申请人有义务呈报
,否则日后专利会因inequitable conduct而有enforcement的问题。
事务所若因担心被客户误认罗列名目收费,并认为申请前有试着呈报,各国专利审查独立
故申请人未呈报应不致inequitable conduct;如此作法是否合理可信?
在此先谢谢各位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