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报]欧盟法院判决胜诉方律师费补偿应公平合理

楼主: zxcvxx (zxcvxx)   2016-09-21 08:56:09
来源:http://bit.ly/2d0zrHV
欧盟法院判决胜诉方律师费补偿应公平合理且符合比例原则
:United Video Properties Inc. v. Telenet NV
2016年7月28日,欧盟法院(CJEU)就比利时安特卫普上诉法院United Video Properties
Inc. v. Telenet NV, C-57/15案发布一项重要判决,其中针对比利时法律所订立胜诉方自
败诉方获得律师费等诉讼用补偿之金额上限规定等,要求胜诉方所获得诉讼费用补偿应实
质合理且符合衡平及比例原则,以符合2004年欧盟智慧财产权执法指南第14条(Directive
2004/48 on the 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要旨,并能发挥警惕
诉讼当事人之效果。本案判决除对比利时具有立即效力外,未来亦将对德国等其他欧盟成
员国之诉讼费用补偿制度构成重要影响。
一、本案背景
比利时2007年律师费补偿法令(Belgian Law on the Recovery of Lawyers’
Fees,LRLF)订立了包含专利侵权等各类型诉讼中,胜诉方自败诉方获得律师费用补偿之
上下限金额限制。对此,法院不得自由决定补偿数字,而必须依据原告诉讼标的价值,来
判给位于前述范围内之律师费补偿数额。倘若诉讼标的价值为250欧元至1,000,000欧元以
上,则胜诉方可获得之律师费补偿数额为75欧元起至30,000欧元间,而其中30,000欧元为
胜诉方可获得之补偿金额上限,适用于所有价值超过百万欧元之诉讼标的;倘若诉讼标的
无法以金钱来衡量,则胜诉方可获得之律师费补偿数额为75欧元起至10,000欧元间,其中
10,000欧元为所有此类诉讼标的之补偿上限。显然,此一规定导致胜诉方可获得之补偿数
字往往显著低于实际花费,特别是在案情复杂且花费更趋高昂之专利侵权诉讼中尤为显著
,胜诉方在花费动辄数十至数百万欧元钜额费用下,仅能自败诉方获得不成比例且微不足
道之补偿金;另一方面,专家证人或顾问费用等非属于律师费之其他类型诉讼费用,比利
时高等法院判例亦订立一fault门槛,亦即仅在诉讼结果显示败诉方确实从事侵权等犯罪行
为下(unsuccessful party has committed a fault),胜诉人方可获得相关补偿。此些
门槛并不符合欧盟智慧财产权执法指南第14条宗旨。该条说明,成员国有义务确保智慧财
产权能够获得适当且有效执法,以及胜诉方获得来自败诉方一合理且符合衡平及比例原则
之诉讼费用补偿。
本案为美商United Video Properties(简称UVP)在比利时控告当地电信业者Telenet侵害其电视影音技术相关专利
,一审结果系争专利遭法院判定无效并撤销诉讼,UVP虽选择上诉,然随后决定撤回上诉,
据此胜诉方Telnet要求UVP支付该方约18.54万欧元律师费用以及4.4万元技术专家顾问费用
。审理本案之比利时安特卫普上诉法院最终决定Telenet仅能获得11,000欧元律师费补偿,
此判决数额仅为其律师费实际花费之5%。对此Telenet不服,主张比国诉讼费用补偿限制不
符合欧盟智慧财产权执法指南第14条规定,安特卫普上诉法院随后要求欧盟法院就以下两
项相关问题提供裁示:
1.比国律师费补偿上限规定,是否违反2004年欧盟智慧财产权执法指南第14条?
2.比国最高院判例要求技术专家顾问费用部分,需胜诉方成功证明败诉方确实从事侵权行
为,此一门槛是否违反欧盟智慧财产权执法指南第14条?
二、CJEU判决见解
1. 律师费用补偿设立上限金额之情形,若未能确保胜诉方获得合理适当补偿,则有违欧
盟相关法令
CJEU参考2004年欧盟智慧财产权执法指南内容第14条,并说明以下要点:
原则上,律师费用补偿制度应符合公平正当(justified)原则,且能确保胜诉方获得合理
(reasonable)而非过当(excessive)之补偿数额,故若制度规定导致胜诉方仅能获得显
著低于实际律师费开销之补偿,将有失公平合理性。
就智慧财产权诉讼而言,律师费用补偿制度将能够发挥警示作用,故若败诉方侵权人仅需
承担极小比例之胜诉方律师费用,其警惕效果将受到严重减损。
律师费用补偿制度设立上限金额之情形,若能够反映实际情况且使胜诉方获得合理补偿,
则未必有失公允,且未必为欧盟相关法令所禁止;然倘若该上限金额规定,导致胜诉方未
能获得适当补偿,则不符欧盟智慧财产权执法指南第14条要旨。
2. 律师费外其他诉讼花费补偿上,法院应考量该项花费与诉讼本身之关联性
针对其他类型诉讼花费是否给予补偿之问题,CJEU认为2004年欧盟智慧财产权执法指南,
并未就智慧财产权诉讼设立“败诉方确实从事侵权行为”此一门槛规定。对此,倘若律师
费外之其他类型诉讼花费(如聘请专家证人出庭之费用等)与诉讼本身具有直接或密切关
联性,则应给予胜诉方相关补偿,而无需前述门槛;然而,若不具有直接关联性(例如专
利权人是于诉讼发起前聘用技术专家来就多家厂商产品进行侵权调查,当下尚未知悉被告
当事人涉嫌侵权),则必须在诉讼结果显示败诉方确实从事侵权行为下,胜诉人方可获得
相关费用补偿。
三、评析
欧盟法院本案判决,主要针对比利时法院诉讼费用赔偿制度下实际补偿数字远低于实际花
费之不合理情形,未来比国立法机关或将放宽或取消律师费补偿金额上限之规定,俾使胜
诉方获得合理适当之补偿;其他类型诉讼花费之补偿方面,亦仅需胜诉方证明该花费与诉
讼本身具直接关联即可,而无需诉讼结果确认败诉方侵权行为成立。本案判决,未来将连
带影响德国、西班牙等其他成员国之诉讼费用补偿制度。对此,尽管并非所有成员国皆有
订立补偿金额上限,然实际判决数字远低于胜诉方实际花费却为一普遍情况,显著不利于
专利权人原告维护其智财权益,故欧盟法院判决将有助于改善此一共同问题。
作者: ealvis   2016-09-22 00: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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