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报] 专利侵权诉讼是专利申请品质最严厉的审查

楼主: Sea5 (Sea)   2016-09-08 16:30:04
【专利侵权诉讼是专利申请品质最严厉的审查:大立光 v. 三星】
连结:http://bit.ly/2ckc7Yi
在US专利侵权诉讼中,
被告为了要避免败诉时所面临的高额赔偿金和产品禁止贩售风险,
除了会积极主张被控产品无侵害和专利无效等防御外,
被告同时也会竭尽全力挖掘原告在US专利申请过程中的任何瑕疵,
尽可能主张原告在申请过程中有不正当行为(inequitable conduct),
导致原告所主张专利应该为无法主张状态(unenforceable)。
因此在US专利侵权诉讼中,任何US专利申请程序细节,
均会受到被告的严格详加检视,所主张US专利的申请品质会受到最严厉的审查。
以大立光对三星诉讼案中所主张的申请号11/253945核准专利号US7262925为例,
本文不讨论牵涉实质技术内容的相关攻防争议
(例如:专利无效,产品无侵害,未做IDS呈报先前技术是否为material ),
仅就双方曾揭橥的专利申请程序方面瑕疵相关攻防论点,
以及大立光如何因应向USPTP提出更正,来加以说明:
一、大立光以 "小实体 small entity" 申请人身分来提出11/253945专利申请案
美国专利申请相关法规定义 "聘用员工人数500人以下公司" 为 "小实体",可享有专利审查领证等相关规费的减免优惠。而 "聘用员工人数达500人以上公司" 为 "大实体",则必需支付较高的专利局相关规费。
如大立光于2015 July 21向USPTO提出文件中所述:
大立光在2004年底时聘用员工人数少于400人,
但于2005年10月提出11/253945专利申请案时,
大立光员工数已经超过500人;
惟大立光专利团队和承办US专利代理人不清楚相关人数变化,
故误以 "小实体" 身分来提出11/253945专利申请案;
大立光于该文件中,要求补缴大立光间的规费差额,以更正该项错误。
图一、大立光请求更正为" 大实体"
二、提出11/253945专利申请案时,发明人仅列一人,且未引用中华民国专利申请日为优先权日
如大立光于2015 May 4向USPTO提出文件中所述:因为失误,大立光在提出11/253945专利申请案时,未引用中华民国专利TW20050114565 (稍后核准为gn-I255361) 申请日为优先权日,且发明人仅列黄有执(Yeo-Chin Huang)一人。
大立光提出更正,
要求:
(1) 改引用中华民国专利TW20050114565申请日为优先权日,
且 (2) ‘925专利发明人加列Hsiang-Chi Tang。
(如此和优先权母案TW20050114565所载发明人表列一致)。
图二、大立光提出更正” 优先权日”及”发明人”
2015 May 4 –Request for Certificate of Correction and Petition to Correct Inventorship
经过上述更正,目前 USPTO下载的 '925 专利说明书最后已经有下列两页certificate of correction内容。
(1)(图)
(2)(图)
三、核准专利范围文字错误 – 数学绝对值符号 "∣" 误植写成 "□"
于 2007 May 14回复USPTO non-final rejection时,大立光代理人提交的修正后 claim 1专利范围文字如下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6-09-08 18:06:00
作者: lunkk (lunkk)   2016-09-08 20:05:00
感谢分享
作者: ben1013 (二代龙)   2016-09-08 23:43:00
作者: fermion (fermion)   2016-09-10 01:07:00
俗话说小气的人付两次钱。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6-09-10 04:29:00
经验有价
作者: delacruz (delacruz)   2016-09-12 07: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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