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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法院核发无线通讯标准必要专利临时禁制令:Ericsson v. Lava
近年来,
易利信(Ericsson)在印度积极要求当地通讯装置制造商支付使用其无线通讯标准必要专
利(SEPs)之授权费用,因此,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及公平、
合理及非歧视性授权义务(F/RAND)等议题在印度迅速兴起。
印度标准专利战争之最新发展,
为2016年6月21日印度德里高等法院于
Telefonktiebolaget LM Ericsson v. Lava International Ltd一案中,
裁定同意就易利信F/RAND标准必要专利之受侵害情形,
发布临时禁制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 order)[1],
禁止被告印度本土行动通讯装置产品大厂Lava International于该案终判发布前,
不得继续制造贩售及进出口其侵权手机产品。承审法官采纳易利信所出示之证词证物,
认定:
(一)被告Lava蓄意拖延协商进行,故并非一具获得授权意愿之当事人,同时;
(二)易利信所提供Lava之授权要约条件,在比较过去其他授权个案及判例等情形下,
符合F/RAND授权原则。
本案为易利信控告印度手机大厂Lava
产品侵害其2G/GSM及3G/WCDMA等共8项无线通讯技术相关专利。
鉴于本案所使用之8项专利与2014年4月15日易利信控告另一家印度行动通讯装置大厂
Intex Technologies Ltd侵权一案完全相同,
且亦由德里高等法院之承审法官Manmohan Singh审理,
故本案被各界普遍视为对于Intex案结果之后续确认而颇具代表性,
也意味着继Intex及小米等案之后,
易利信在印度之标准专利战争中再次告捷。
一、Ericsson控告Lava案简介
本案中,法院判断是否核发临时禁制令之主要考量议题,
集中在系争专利是否具备易利信所宣称之标准必要性,
以及双方至今所进行的F/RAND授权协商方面。
1. 易利信无线通讯专利技术具备标准必要性
鉴于2015年3月13日Ecrisson v.
Intex案判决易利信胜诉及获得SEP禁制令及合理权利金赔偿救济之不利结果[2],
Lava方面极力撇清本案与Intex案之相似性,
并声称系争专利内容未能建立标准最终技术规格。
然而,Lava亦仿照类似2013年Intex向印度竞争委员会(CCI)
对易利信提出反垄断指控之方式,
于该企业所在地之印度北部邦诺伊达市(Noida)地方法院,
提出易利信必须履行F/RAND授权义务并提供不可撤销授权的确认之诉。
在此诉中,Lava一反前述在德里高等法院之立场,
承认易利信系争专利为SEP,该情形无异于搬石砸脚,
实与过去Intex在德里高等法院极力否定易利信专利必要性,
却在向CCI申诉时改口承认系争专利为SEP之所犯错误完全相同,
而Intex亦因立场不一而付出专利必要性主张失败及恶意不配合授权协商行为等严重代价。
然而,
承审法官Manmohan在本案中,
出乎意料地并未认为Lava在诺伊达市地方法院确认之诉中提出之矛盾立场导致其否定专利
必要性主张等毫无根据。承审法官最终仅认定易利信所出示专利请求项内容构成标准规格
必要及非必要实施步骤之书面证明及专家证词等,足可建立证明系争专利具备标准必要性
之初步证据,同时,被告亦未能证明其主张。
2. Lava因蓄意拖延F/RAND授权协商而不具获得F/RAND授权意愿
德里高等法院认定,易利信与Lava始于2011年之SEP授权协商,
期间Lava在易利信已提供所有必要文件资讯之情形下,
仍持续要求易利信提供专利相关技术文件,构成蓄意拖延协商之行为,
并欲借此来避免支付授权费用,故Lava并非真正有意愿获得F/RAND授权。
3. 易利信与高通之授权协议,未使易利信不得要求其他通讯装置制造商支付权利金
本案一特别之处,
为德里高等法院过去在易利信控告中国小米一案判决中虽曾发现易利信蓄意隐瞒高通
(Qualcomm)已就两项系争专利(3G标准必要专利)支付权利金一事[3],
然而在本案中并未给予前述情形适当重视,承审法官仅认为,
鉴于易利信与高通授权协议所涵盖之专利范围有限,
故不应为此而禁止易利信再授权其他下游厂商。
二、评析
本案虽仅重申而并未出现与过去Intex案不同之法院见解,
仍对在印度使用易利信SEPs之公司企业起警示作用,
同时亦可能对未来CCI对易利信是否滥用优势地位并违反市场竞争规定之最终调查结果造成
影响。
CCI调查案之最新进展,
德里高等法院已于今年3月30日判决驳回易利信要求废弃2014年1月16日CCI初步调查结果
(认定易利信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及终止调查之请求[4]。
CCI之最终调查结果,亦将对印度竞争法律以及标准专利战争构成显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