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法律 vs 法理

楼主: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6-10-03 11:36:10
甲说:
广告,寄送价目表都不算贩卖之要约。
(民154-2)
(最高法院 097年 台上 字000365号判决)
于判决中,提及<贩卖之要约>系采民法154-2之定义,亦即需负覆约义务者,才算是要约

乙说:
广告,寄送价目表均属贩卖之要约。
(TRIPs)
(智慧局释字)
司法院102年 智慧财产法律座谈会
贩卖之要约源于TRIPs 28条(立法修正理由有注明),其效果应得及于广告及寄送价目表的
行为。智慧局采此见解
小弟的问题是,根据法律优位原则,法律 > 习惯法 >法理; 甲说依法律 乙说依法理; 理
应以甲说优先 而智财法院若采乙说则与该原则有违 是这样吗?
以上 请先进们不吝指导
作者: twyesman (Gosick)   2016-10-03 15:07:00
单纯猜测 是台湾专利制度东拼西凑凑发生的问题https://goo.gl/YVspUchttps://goo.gl/3JOouF搜寻这两份内有"广告"的地方看就可以意匠法明示广告行为不准 台湾专利法没有
作者: poeoe   2016-10-03 16:36:00
是154条第二项吧座谈会肯定说是把专利法58条的要约解释为涵盖要约之引诱所以就算依民法非要约而仅为要约之引诱 仍认为涵盖于专利法要约范围内所以还是要看专利法的要约要怎么解释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赠match也是种缘份)   2016-10-03 17:01:00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作者: twyesman (Gosick)   2016-10-03 19:41:00
TRIPs https://goo.gl/MbHmtE看起来专利法58条确实是有少东西 怎么解释还是法院决定虽然两边都是司法院-.-智慧财产法院101年度民专诉字第41号民事判决是采用乙说无误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赠match也是种缘份)   2016-10-03 20:18:00
感谢楼上大大
作者: nogahiel (天上的诱惑)   2016-10-09 20:53:00
应该只限专利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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