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宝可梦进不了台湾 因为这个人?

楼主: ides13 (juso)   2016-08-04 11:26:40
推 piglauhk: 我想法是 宝可梦软件本身若不结合手机及服务器是不能玩 08/04 09:10
→ piglauhk: 的 所以视为不能另作他用的元件 请查照 08/04 09:10
推 iptaiwan: “软件本身”是哪个元件?系争项是方法项,不是装置项
想起以前黑莓机的案子,查了一下。
http: / / ppt.cc/fLYPO
黑莓机的案例,也是主机在国外的情况。
不过,装置项是被判侵权了,方法项却没有。
这个案子要更正的话,还真的要小心。
专利这门行业,陷阱一堆。
黑莓机用户“在美国境内使用”使用系争系统专利
首先,美国最高法院曾指出,所谓的“使用”(use),是一个很广泛的字眼,包含使任
何发明开始服务(注23)。因此,若让一个系统开始服务(put into service),也算是
使用,亦即,控制该系统的地方开始运作,且该地方获得系统的有益使用(the place
where control of the system is exercised and beneficial use of the system
obtained)(注24)。上诉法院因而认为,陪审团认为RIM的系统在美国使用,是正确的
。因为RIM的客户位于美国,这些客户控制原始资讯的传送,也因为资讯的交换而获益。
因此,尽管转接站位于加拿大,就法律上来说,并没有排除系争系统专利的侵害(注25)

不过,RIM认为,真正的控制系统,亦即RIM的转接站,位于美国境外。但是,上诉法院
强调,直接侵权人乃美国客户, 是美国客户操作手持装置接收和传送讯息,所以整个通
讯系统的使用,乃发生于美国(注26)。
不构成方法专利之侵权
不过,上述结论是针对系统专利。若针对方法专利,则结论将不同。因为,所谓的方法
专利,就是包含一系列的步骤,而若没有利用所有的步骤,则不构成侵权。系统专利的使
用,是整体使用,就算某一部分不位于美国,整体仍可算在美国境内使用。但是方法专利
乃指使用每一个步骤,只要有一个步骤不在美国境内使用,就不能构成对第271条(a)的
侵权(注27)。本案中,由于'960专利、'172专利和'451专利的方法请求项,都包含一个
使用接口或转换接口的步骤,而此一步骤必须使用位于加拿大的转接站,因此,就法律上
而言,该方法专利并没有完全在美国境内使用(注28)。因此,美国的消费者并没有直接
侵害系争方法专利,则RIM公司也没有间接侵权的问题。
进而,法院要探讨,RIM公司,是否自己会构成“提供销售”(offers to sell)或“销
售”(sell)系争方法专利?原则上,单纯执行方法专利的每一步骤,并非所谓的“销售
”。必须销售使用方法专利所直接制造之产品,才会是一种会侵害方法专利的“销售”(
注29)。因此,RIM公司并没有在美国直接“提供销售”、“销售”系争方法专利。同理
,其也没有“进口”系争方法专利到美国(注30)。
作者: iptaiwan (iptaiwan)   2016-08-04 11:53:00
专利权人坚称他不是专利蟑螂,不是对专利外行就是在骗肖ㄟ
楼主: ides13 (juso)   2016-08-04 12:40:00
小弟认为他没有错啊,也期望他能够成功。虽然不太可能。
作者: iptaiwan (iptaiwan)   2016-08-04 13:57:00
想用专利赚钱是对的,但打着专利律师大旗公开把超烂专利吹捧上天,这会让同行的专业蒙羞,这是他的错所以才会惹来那么多批评,不然谁不想看到自己人拿专利收外国人钱呢
作者: patentpong (ya)   2016-08-04 14:11:00
先前智财法院有一判决,103民专诉112号,认为执行的方法的服务器在国外,为专利效力不及者。不知可否供借镜,来判断王律师的案子顺利主张侵害的可能性,若专利有效的话。
楼主: ides13 (juso)   2016-08-04 14:20:00
谢谢提供讯息。
作者: lunkk (lunkk)   2016-08-04 17:10:00
所以反而方法限定了地区,系统没有,这真的蛮值得研究的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6-08-04 22:54:00
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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