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piglauhk: 我想法是 宝可梦软件本身若不结合手机及服务器是不能玩 08/04 09:10
→ piglauhk: 的 所以视为不能另作他用的元件 请查照 08/04 09:10
推 iptaiwan: “软件本身”是哪个元件?系争项是方法项,不是装置项
想起以前黑莓机的案子,查了一下。
http: / / ppt.cc/fLYPO
黑莓机的案例,也是主机在国外的情况。
不过,装置项是被判侵权了,方法项却没有。
这个案子要更正的话,还真的要小心。
专利这门行业,陷阱一堆。
黑莓机用户“在美国境内使用”使用系争系统专利
首先,美国最高法院曾指出,所谓的“使用”(use),是一个很广泛的字眼,包含使任
何发明开始服务(注23)。因此,若让一个系统开始服务(put into service),也算是
使用,亦即,控制该系统的地方开始运作,且该地方获得系统的有益使用(the place
where control of the system is exercised and beneficial use of the system
obtained)(注24)。上诉法院因而认为,陪审团认为RIM的系统在美国使用,是正确的
。因为RIM的客户位于美国,这些客户控制原始资讯的传送,也因为资讯的交换而获益。
因此,尽管转接站位于加拿大,就法律上来说,并没有排除系争系统专利的侵害(注25)
。
不过,RIM认为,真正的控制系统,亦即RIM的转接站,位于美国境外。但是,上诉法院
强调,直接侵权人乃美国客户, 是美国客户操作手持装置接收和传送讯息,所以整个通
讯系统的使用,乃发生于美国(注26)。
不构成方法专利之侵权
不过,上述结论是针对系统专利。若针对方法专利,则结论将不同。因为,所谓的方法
专利,就是包含一系列的步骤,而若没有利用所有的步骤,则不构成侵权。系统专利的使
用,是整体使用,就算某一部分不位于美国,整体仍可算在美国境内使用。但是方法专利
乃指使用每一个步骤,只要有一个步骤不在美国境内使用,就不能构成对第271条(a)的
侵权(注27)。本案中,由于'960专利、'172专利和'451专利的方法请求项,都包含一个
使用接口或转换接口的步骤,而此一步骤必须使用位于加拿大的转接站,因此,就法律上
而言,该方法专利并没有完全在美国境内使用(注28)。因此,美国的消费者并没有直接
侵害系争方法专利,则RIM公司也没有间接侵权的问题。
进而,法院要探讨,RIM公司,是否自己会构成“提供销售”(offers to sell)或“销
售”(sell)系争方法专利?原则上,单纯执行方法专利的每一步骤,并非所谓的“销售
”。必须销售使用方法专利所直接制造之产品,才会是一种会侵害方法专利的“销售”(
注29)。因此,RIM公司并没有在美国直接“提供销售”、“销售”系争方法专利。同理
,其也没有“进口”系争方法专利到美国(注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