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Claim这样修改会产生发明单一性的问题嘛?

楼主: RUFT (RUF)   2016-08-03 21:21:14
目前有个中国案
第1项是装置独立项
第2~6项是附属第1项
第7项是方法独立项
第8~12是附属第7项
第一次审查意见下来 审委以单一对比文件认为我的Claim 1、2、4不具进步性
一开始我的想法是 把Claim 3、5、6分别加入Claim 1 变成三个新独立项
但之后想一想 那我这三个独立项的共同技术特征是原本的Claim 1
而Claim 1又已被认为不具进步性
这样的修改方式会不会造成发明单一性的问题?
PS:因为就我的认知 以前不论台湾、日本、中国的审查委员
看各个独立项的共同技术特征对比先前技术
好像是比较以新颖性来看
而我Claim 1 有 A + B + C 三个技术特征 对比文件只有揭露 A + B
C是审委认为以可轻易思及的技术
又请问共同技术特征的判断 是以新颖性来看 这样的观点是否有误?
作者: ides13 (juso)   2016-08-03 21:48:00
很有可能会喔。不过可以试着修修看,因为审查员已准了,他大概不会觉得是额外的负担,而要你们再拆案。通常没审查的请求项,oa会直接告知。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刍)   2016-08-03 21:56:00
我觉得不会 因为都审过了
作者: yoyotvyoyo (yoyotv)   2016-08-03 23:04:00
台湾我常常将未核驳项次改写成独立项是可以准的但中国没试过 可以试试看XDD
作者: whitejoker (怀特救可儿)   2016-08-04 08:32:00
理论上是可以再发一次意见,不过有的审委懒得发就会直接准(补充)上面是tw,CN不确定^^准
作者: bonaqabo (Always_missing_you)   2016-08-04 08:40:00
如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 就符合单一性各发明之间需具有一或多个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要看附属项3,5,6是什么样的关系但考量费用送送看,小婶要求分案再分案,也给他赚到点数
楼主: RUFT (RUF)   2016-08-04 21:44:00
谢谢大家,还是怕再一次OA,要1Wㄟ,所以仅挑某一项加入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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