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台湾最后通知所谓申请专利范围之减缩?

楼主: ides13 (juso)   2016-04-13 11:30:08
※ 引述《narvis (Narvis The Cloud)》之铭言:
: 最后通知之修正限制,专利法第43条第4项定有明文,
: 惟同条项第2款所谓“申请专利范围之减缩”
: 具体为何?犹有未明。
: 查,专利审查基准第二篇第七章第3.1.2节,
: 虽不乏态样(2)、(4)、(5)等修正自说明书者,
: 但态样(1)并未言及说明书,
: 故所谓串行式的增加技术特征,
: 得否修正自说明书?抑指请求项之合并?
: 次查,专利审查基准同篇章第8节例4情况3,
: 纵为请求项之合并,
: 倘非基于最后通知前修正本而为缩减,亦属违反限制,
: 是以甚而限于最后通知前修正本请求项之合并?
: 请 惠赐卓见。
以前没有注意过这个问题,谢谢先进提示。
以下仅是个人意见,错误请各位先进指教。
关于“最后通知”的制度,主要是要减少审查委员审查的负担,其判断
标准可以简单地以“最后通知前后修正的请求项,是否符合单一性”来
判断。
关于问题1:串行式的增加技术特征
新增加技术特征X,可以修正自说明书,且符合单一性,没有增加审查的
额外负担。审查委员可以直接以新技术特征X不具进步性的理由,核驳审
定。但是不能以“新技术特征X”违反最后通知之修正限制,而迳为核驳
审定。
关于问题2:第8节例4情况3
最后通知前,请求项(A+C)
最后通知后,请求项(A+D)
“最后通知前后修正的请求项,不符合单一性”,违反最后通知之修正
限制,得迳为核驳审定。这种核驳审定,无关于(A+D)是否具有进步性
,而是违反最后通知之修正限制。申请人想要取得专利,可以提出分割
案。
作者: narvis (Narvis The Cloud)   2016-04-13 16:10:00
感谢。又想到一问题,详述式特征就不算是串行式特征吧?
楼主: ides13 (juso)   2016-04-13 17:56:00
详述式或附加式,都是串行式的增加技术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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