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辈们好:
最近收到欧洲的审查意见,提出的引证案和我们案子蛮类似的,想请各位前辈指
点,给我一些建议。
我们案子是关于一种装置,包含A,B,C(结构的顺序也是这样排列),B必须可以做
反应X且具有功能b,因此使用的材料为m1、m2、m3...,C必须不做反应X且具有功能c,因
此使用的材料为n1、n2、n3...,此装置更可包含D和E(D和E是写在附属项,D不同于E,D必须不
做反应X,E则具有功能e)。
B是在整个装置进行反应前来保护A,B是在整个装置进行反应之初即进行反应X,
而会产生产物B',B'具有b'功能,C则是由于在整个装置进行反应期间不进行反应X而可持
续维持c功能,审查委员所举之引证1的结构为A,D,B,C,引证2的结构为A,E,B,C,引证3的
结构为A,B做反应X后的产物B',C。
目前想做这样的独立项限缩:
1. 将"B必须可以做反应X"以及"C必须不做反应X"写入独立项,
2. 将"B是在整个装置进行反应前来保护A,B是在整个装置进行反应之初即进行反应X,C具有
功能c",
第2点是将功效/功能限缩至独立项,请问这样的答辩有用吗?算功能手段用语吗?此外我
记得功能手段用语也是要看功能所对应到的"结构",若将1和2同时写入独立项,这样的话结
构上是否能避掉引证1、2和3呢?
若有不清楚的地方我可以再补充,谢谢各位前辈~OR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