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一问

楼主: ipme (oOpz!!!)   2015-12-25 23:17:24
※ 引述《ides13 (鬼)》之铭言:
: ※ 引述《piglauhk (肥胖宅 ( ̄﹁ ̄))》之铭言:
: : 小的最近在K基准,有点困惑,故来请教一下先进们,请不吝指教。
: : 首先。专施第 47 条:
: : 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及第一百二十六条所称所属技艺领域中
: : 具有通常知识者,指具有申请时该设计所属技艺领域之一般
: : 知识及普通技能之人。
: : 审查基准2-1-7:
: : 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系一虚拟之人,指
: : 具有申请时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之一般知识(general know
: : ledge)及普通技能 (ordinary skill)之人,且能理解、
: : 利用先前技术。申请时指申请日,于依专利法第 28 条第 1
: : 项或第 30 条第 1 项规定主张优先权者,指该优先权日。
: : 据此,可假设(a)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下称真强者)理应已知悉申请当
: : 天世上该领域的所有(包含各种外语)的已公开文献之内容。又,审查基准中有以下
: 这个虚拟人,在判断‘进步性、新颖性’的情况,的确是要求全知。
: 所以,相对的也仅要求是“普通技能”的人,而不需要是专家。
: 发明人的知识水平,其实也有可能会影响进步性之要求程度,
: 例如博士水准的人比较难,但是普通工人水平可能就会较简单。
补充一下,台湾法我不太清楚,不知道台湾当初编法规或基准的人是参考哪些国家,
而且也不知道他们有没有看懂、东抄西抄。不知道是集之大成还是变成四不像还得
意洋洋。
若是美国法,新颖性的比对,并不太需要扯出这个虚拟人。因为新颖性KO就已经是完全
命中了。
: : 一段:
: : ‘说明书的内容应包含申请专利之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使
: : 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无须参考任何文献
: : 的情况下,即得以了解 其内容,并可据以实现。因此,引
: : 述先前技术文献时,应考量该文献所 载之内容是否会影响
: : 可据以实现之判断,若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
: : 者未参考该文献之内容,即无法了解申请专利之发明并据以
: : 实现,则应于说明书中详细记载文献之内容,不得仅引述文
: : 献之名称。’
: 这一段主要是要求说明书的“书面记载要件”。
: 在美国接受“incorporated by reference”的记载方式,亦即说明书中仅记载
: 专利申请号,不需要记载相关内容,就可以把引用文献的记载当作说明书揭示内
: 容的一部分。当然,也不是所有的文献都可以使用“incorporated by reference”
: 。37 CFR§1.57:规定了一些使用incorporated by reference的规则。
: 但这样的方式,在台湾是不允许的。
: 这主要是要求“说明书的记载”,要详细到让普通技艺的人懂,不管他是否全知,
: 内容一定要足够详细。
: 这个虚拟人,在不同情况下,他的知识量的要求的确不一样。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5-12-28 23:41:00
谢大大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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