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herrich (总是不懂)》之铭言:
: 目前遇到一个Tw案件状况
: 本案申请日2013/7/1
: 有主张优惠期,论文公开日2013/3/1
: 目前审查引证案是他人期刊论文,
: 公开日2013/6/1
: 比较特殊的是,该引证论文文中有提到他知道他的论文审查时(未公开)已经有本案发明
: 人公开的论文存在,且技术内容是相同的。(故本案优惠期论文列在其论文参考文件之一
: )
: 所以考虑用“非出自本意的泄漏”来稍争取一下,不知是否可行(小妹从业以来第一次遇
: 到这状况)
: 先谢谢各位
case I:审查委员引用的是“(他人的)该论文中的技术叙述而非提及(客户的)公开文献
的内容的段落”
结论:审查委员实质上是以他人的论文作为前案,专利申请案GG
case II:审查委员引用的是“(他人的)该论文中对(客户的)公开文献的技术描述的段落”
结论:这种就跟报章杂志报导的处理方式相同,用同样的方式进行答辩就好
不论哪种态样,都不是非出于本意泄漏
小的目前只想到这两种可能性,也许有其他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