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iglauhk (肥胖宅 ( ̄﹁ ̄))》之铭言:
: 小的最近在K基准,有点困惑,故来请教一下先进们,请不吝指教。
: 首先。专施第 47 条:
: 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及第一百二十六条所称所属技艺领域中
: 具有通常知识者,指具有申请时该设计所属技艺领域之一般
: 知识及普通技能之人。
: 审查基准2-1-7:
: 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系一虚拟之人,指
: 具有申请时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之一般知识(general know
: ledge)及普通技能 (ordinary skill)之人,且能理解、
: 利用先前技术。申请时指申请日,于依专利法第 28 条第 1
: 项或第 30 条第 1 项规定主张优先权者,指该优先权日。
: 据此,可假设(a)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下称真强者)理应已知悉申请当
: 天世上该领域的所有(包含各种外语)的已公开文献之内容。又,审查基准中有以下
这个虚拟人,在判断‘进步性、新颖性’的情况,的确是要求全知。
所以,相对的也仅要求是“普通技能”的人,而不需要是专家。
发明人的知识水平,其实也有可能会影响进步性之要求程度,
例如博士水准的人比较难,但是普通工人水平可能就会较简单。
: 一段:
: ‘说明书的内容应包含申请专利之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使
: 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无须参考任何文献
: 的情况下,即得以了解 其内容,并可据以实现。因此,引
: 述先前技术文献时,应考量该文献所 载之内容是否会影响
: 可据以实现之判断,若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
: 者未参考该文献之内容,即无法了解申请专利之发明并据以
: 实现,则应于说明书中详细记载文献之内容,不得仅引述文
: 献之名称。’
这一段主要是要求说明书的“书面记载要件”。
在美国接受“incorporated by reference”的记载方式,亦即说明书中仅记载
专利申请号,不需要记载相关内容,就可以把引用文献的记载当作说明书揭示内
容的一部分。当然,也不是所有的文献都可以使用“incorporated by reference”
。37 CFR§1.57:规定了一些使用incorporated by reference的规则。
但这样的方式,在台湾是不允许的。
这主要是要求“说明书的记载”,要详细到让普通技艺的人懂,不管他是否全知,
内容一定要足够详细。
这个虚拟人,在不同情况下,他的知识量的要求的确不一样。
: 若(a)为真,则申请人即使不用引述文献之名称,真强者就应该本来就知道申请人
: 的发明在说什么而无需参考该等文献,根本不会发生(未参考…即无法)的状况,所以
: 就逻辑而言,
: 假设(b)申请人未引述文献/仅引述文献之名称,真强者都能据以实现该发明才对?
: 假设(b)为真。若申请人在专利申请日于某乙网站以阿拉伯文上传有该发明之说明,
: 又于专利说明书中仅以‘请参酌某乙阿拉伯文网站之全文,即能理解本发明,不于
: 此赘述。’来说明,由于真强者得悉申请日及其以前公开的文献,其自然可以据以
: 实施,即使该文献是没几个台湾人看得懂的阿拉伯文亦然(c)。是这样吗?
: 而若(c) 为真,又未见有乙网站以外的其他引证,本案应准予专利(d)?
: 不好意思字有点多
: 结论怪怪的,请教先进们,我这逻辑到底错在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