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的最近在K基准,有点困惑,故来请教一下先进们,请不吝指教。
首先。专施第 47 条:
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及第一百二十六条所称所属技艺领域中
具有通常知识者,指具有申请时该设计所属技艺领域之一般
知识及普通技能之人。
审查基准2-1-7:
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系一虚拟之人,指
具有申请时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之一般知识(general know
ledge)及普通技能 (ordinary skill)之人,且能理解、
利用先前技术。申请时指申请日,于依专利法第 28 条第 1
项或第 30 条第 1 项规定主张优先权者,指该优先权日。
据此,可假设(a)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下称真强者)理应已知悉申请当
天世上该领域的所有(包含各种外语)的已公开文献之内容。又,审查基准中有以下
一段:
‘说明书的内容应包含申请专利之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使
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无须参考任何文献
的情况下,即得以了解 其内容,并可据以实现。因此,引
述先前技术文献时,应考量该文献所 载之内容是否会影响
可据以实现之判断,若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
者未参考该文献之内容,即无法了解申请专利之发明并据以
实现,则应于说明书中详细记载文献之内容,不得仅引述文
献之名称。’
若(a)为真,则申请人即使不用引述文献之名称,真强者就应该本来就知道申请人
的发明在说什么而无需参考该等文献,根本不会发生(未参考…即无法)的状况,所以
就逻辑而言,
假设(b)申请人未引述文献/仅引述文献之名称,真强者都能据以实现该发明才对?
假设(b)为真。若申请人在专利申请日于某乙网站以阿拉伯文上传有该发明之说明,
又于专利说明书中仅以‘请参酌某乙阿拉伯文网站之全文,即能理解本发明,不于
此赘述。’来说明,由于真强者得悉申请日及其以前公开的文献,其自然可以据以
实施,即使该文献是没几个台湾人看得懂的阿拉伯文亦然(c)。是这样吗?
而若(c) 为真,又未见有乙网站以外的其他引证,本案应准予专利(d)?
不好意思字有点多
结论怪怪的,请教先进们,我这逻辑到底错在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