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th232 (eth232)》之铭言:
: 标题: [问题] 智财局审查品质是喊假的?
: 时间: Sun Sep 20 12:06:40 2015
: 连周末也要加班(X 消音),看很多案子,我的感觉,智财局在发审查意见时
:
: 常常是模糊比对吗? 明明是不一样的发明,元件与元件的关系也不一样,
:
: 这样也能拿来驳?
其实这要看实际状况 的确有这种情况 但是有时候只是看起来是
但是实际上不是
: 推 dakkk: 不过没看到案件时我也不能说什 但我是看过很多人的claim就 09/20 13:18
: → dakkk: 写的很大 大到什都解读的进来 也不自知 09/20 13:18
这一点我真的觉得是这样!
很多时候IHPE或是发明人都是觉得引证案跟他的发明不一样
而实际上的确是不一样 只是这不代表审查意见有错
接下来要看得应该是
1. 这个不一样是不是足够有明显差异且有进步性
2. 引证案的技术是不是真的可以被claim中读到
我在事务所常常遇到IHPE就会觉得不一样
但是并没有发现自己的claim解读涵盖到引证案
即便努力解释给客户 但是客户通常难以接受
我的建议是真的要先确认自己的claim是不是真的没问题
不能以自己先入为主的观念去解读自己的claim
这样就会鬼打墙
台湾是这样 美国更是如此
PS:个人经验认为 台湾再审后被核准的机率颇高
: 推 abc12812: 很多看起来就是抄美中的OA的 09/20 13:20
: 推 cloud7515: 用抄的反而是最好处理的… 09/20 13:28
没错!!以前我对这个情况非常反感 现在反而觉得这比较好
只要不要抄错就好
其实依我处理过答辩的经验来看
拿到OA第一件事情不是去看引证案与我们的差异
而是先去了解审查委员的逻辑
先去了解审查委员的逻辑才有办法去答辩
答辩不是在于指出引证案与本案技术的差异而已
答辩的重点应在于打破审查委员的核驳逻辑
以答辩来说明审查委员的核驳理由的逻辑是不合逻辑或是逻辑错误
技术差异只是手段之一
有些时候审查委员会用迂回的逻辑来核驳
乍看之下是没有道理 但是仔细思考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审查委员这样核驳
我自己也觉得台湾审查委员的审查意见相对其他国家是比较弱
不过真的差到很烂的 我的经验也没那么多
有时候真的只是没有理解审查委员的理由
或是审查委员真的有错 但是死不悔改 这也只能说是命了
不过我的经验这是少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