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专利第73条举发

楼主: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5-09-19 16:35:56
目前举发制度可以要求对部分请求项举发
假设以相同创作同日申请发明跟新型
结果两个都核准审定
为何这是全案概念必须撤销全部请求项
假设相同创作的技术特征是a+b
某甲分别申请发明跟新型
发明申请案
请求项一 a+b
请求项二 a+c
新型申请案
请求项一 a+b
这样不是可以单独撤销两案各自的请求项一 吗
按照审查基准的意思好像是发明申请案的请求项二也要一并被撤销
还是说我有观念弄错了(例如相同创作,全部/部分请求项)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5-09-19 18:00:00
以您一案两请的前提下 不会有发明新型同时有效的问题...
楼主: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5-09-19 20:52:00
谢谢回答,我是看逐条释义在第73条的例子,他说都同时给核准,此时提出举发,要所有请求项都撤销,不能部分撤销
作者: mwheg (michael)   2015-09-20 00:18:00
一案两请权利接续的要件是要至少一请求项相同依照这个例子来看,本案应该是要走发明新型择一现在两案都准了,所以有一案是原本就不该准的因此举发时是全案撤销而不是部分撤销
楼主: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5-09-20 00:38:00
所以连同发明申请案中的 请求项二也要一并撤销??请问楼上大大,为何会这样立法???感谢回答
作者: mwheg (michael)   2015-09-20 00:57:00
因为如果本来一案两请的状况时,若选择新型,发明的请求项二也不会存在应该说这种情况下不能看请求项,本来就只有一案能活的现在两案都活了,当然就只能留一案
楼主: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5-09-20 01:01:00
感谢热心回答,我思考一下
作者: mwheg (michael)   2015-09-20 01:02:00
在这种情形下权利人就无法选择了,而是被动视被举发的案子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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