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VanDeLord (HelloWorld)》之铭言:
: 争点整理:
: 1. TW专利权人专利诉讼胜率
: 2. US专利权人专利诉讼胜率
: Vandelord主张:
: 1. TW约20%
: 2. US略高 (胜率应该含过程中专利遭无效结果)
: 引证资料:待提供
: hh47,ipme主张
: 1. TW~11%
: 2. US超过五成
: 引证资料:pwc 2013
: => Vandelord质疑及反证
: I. pcw报告内容部分:
: a. overall success rate
: b. patentee对象为 NPE & PE (应包含所有patentee)
: II. 提供反证:
: c. SSRN Stanford Law School 2000~2010统计资料,US胜率35%(印象)
: d. patento: US district court胜率为57~11%
: e. ipwatchdog: 根据ipwatchdog内容,
: V主张应加入patentee loss rate,但不应加入settle,
: 不加入settle理由: settle内容大部分(92%)受限于双方NDA,故无由得知,
这版友你说你觉得胜率不该将和解算入,那举ipwatchdog网页的例子用意是?
然后settle内容受限于双方NDA,这又如何? 只是双方和解金额或交叉授权
等等细节外界不知道,但这并不会影响外界知道两造双方有和解的事实。
还有上篇推文说算胜率是: 专利权人专利有效是56%,56%乘上(trial)胜率。
这真的很怪,所谓trial胜,就已经是法官或陪审团评判为胜;也就是说诉讼
过程专利权人的专利是没有中途被举发,才有可能撑到后来的胜利审判。
为什么是专利权人专利有效是56%,56%乘上(trial)胜率? 我当律师从未听过
这种说法。 感觉你很多篇的论述都存有很大的问题。
还有问题如几位版友所提,其实真得很容易知道你是不是懂这方面。
我个人来说,也是不太相信,台湾胜率会高到20%。
这讨论串,我详细的看了一轮。几位版友的见解都是对的。
所谓过5成,如台大法学院的网页,应该很清楚可以知道是trial。
若是考虑settlement,应该没有必要这么含蓄的说: 50%以上。 敝人
自己当时其实也受邀回台在会中,当时在场人的程度对这数值,并没
有表示有异议或有任何了解上的障碍而必须详述。而pwc的报告也证
实了是 trial。
考虑SJ,若对于NPE与PE胜率差不多是30%。若是不针对这两者,胜率
可能在30%~35%的范围。就取平均值差不多32.5%。
我想就算在不懂诉讼的人,提出上面这样的基本概念给懂的人听。他们一
定都知道你在说什么,你也可以跟他们容易有共识的沟通。因为在台湾最
高学术单位讲给底下的专家律师学者听,也是采用这种表达了。台湾专利
诉讼也确实没有summary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