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的手头上有一案,收到一份进步性的核驳审定。
审定前有进行回应,而在回应中,小弟主要主张了2个申请案具有进步性的理由,
先称之为理由甲 及 理由乙好了;
于理由乙中,申请人引用了数个量化数值来证明发明为不可预料,
而数据也都非常漂亮,该案理应会准才对。
但审查委员无视该理由乙,直接引理由甲不合理为由,维持原判并审定,
让小的很火大,故想在再审查意见书中主张审查委员未一并注意有利之情形,
并要求其撤销原处分及退还再审查的申请费用...
[行程法§9;按行政机关就该管行政程序,应于当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通常在答辩时,多系针对专利性来陈述意见,但偶尔也会打一下程序问题,
但从来没见过在再审查要求撤销原处分并退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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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想来请教一下各位先进的意见,或是有否相关的先例可供参考这样?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