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侵权鉴定

楼主: orsonplus (奧森普拉斯)   2014-06-25 00:59:01
※ 引述《piglauhk (肥胖宅 ( ̄﹁ ̄))》之铭言:
: 由上文可见,禁反言的基础是以 文义读取、均等论均成立为前题,但若核准的请求项
: 本身在答辩中有扩长而包含到己被放弃的部份时 ,其并无禁反言之适用。
时序排一下;
申请->放弃的部分(1)->获准(2)->发现侵权->涉讼->被告举发->原告举发答辩(3)....
有申复、核驳,才会出现出现-(1),显然放弃是为了区别习知技术
这些资料去阅卷应该都可以调出来,禁反言当然适用。
若可以反言,那以后不就找个人头用没力的引証案举发自己,
又不会真的举发成立,
让自己在答辩中扩大解释专利范围那不就无敌了?
我没记错的话,被告的防御手段通常会同时进行
A.向TIPO提出举发、(涉讼时文卷会被调阅去智财法院,案子不会分配审查)
B.向智财法院主张专利无效、
C.向智财法院主张未落入专利范围(找鉴定单位出具鉴定报告)、
D.向智财法院主张专利权之效力所不及之情事。
其中,对专利权人来说,AC或BC之间为恐怖平衡,两面刃。
企图去扩张解释专利范围的同时,
也等同于把案子向专利无效的方向去推坑,这不太妙啊 !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4-06-25 10:37:00
IFPE没什么机会可以接触到后端程序... (  ̄ c ̄)y▂ξ
作者: ides13 (juso)   2014-06-25 14:36:00
推,谢谢分享知识。
作者: forman (forman)   2014-06-25 22:03:00
限缩claim并未意含放弃若要打禁反言,不如打missing element若要举发,不如counter claim反诉烧钱烧到会痛,自然双方就会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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