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iglauhk (肥胖宅 ( ̄﹁ ̄))》之铭言:
: 由上文可见,禁反言的基础是以 文义读取、均等论均成立为前题,但若核准的请求项
: 本身在答辩中有扩长而包含到己被放弃的部份时 ,其并无禁反言之适用。
时序排一下;
申请->放弃的部分(1)->获准(2)->发现侵权->涉讼->被告举发->原告举发答辩(3)....
有申复、核驳,才会出现出现-(1),显然放弃是为了区别习知技术
这些资料去阅卷应该都可以调出来,禁反言当然适用。
若可以反言,那以后不就找个人头用没力的引証案举发自己,
又不会真的举发成立,
让自己在答辩中扩大解释专利范围那不就无敌了?
我没记错的话,被告的防御手段通常会同时进行
A.向TIPO提出举发、(涉讼时文卷会被调阅去智财法院,案子不会分配审查)
B.向智财法院主张专利无效、
C.向智财法院主张未落入专利范围(找鉴定单位出具鉴定报告)、
D.向智财法院主张专利权之效力所不及之情事。
其中,对专利权人来说,AC或BC之间为恐怖平衡,两面刃。
企图去扩张解释专利范围的同时,
也等同于把案子向专利无效的方向去推坑,这不太妙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