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辈好!
小弟刚刚遇到一个问题 询问过一些人也想顺便问问大家的意见..
故事是这样的:
今天有一个案子在申复的时候以并项的方式进行答辩,
不过 审查委员并不接受限缩后的申请专利范围系具可专利性,因此直接核驳审定。
现在,客户指示说要将原本并入的附属项加回来以及从独立项中相关技术特征删除,
重新进行答辩。
在这边小弟就有个疑问 删除掉的东西还可以在重新放回来吗?
会产生这样问题的原因是之前印象中有听到或看过“禁反言”与“均等论”的相关说词。
不过小弟对上述这两个词还是懵懵懂懂= =a..
在想..
是在整个案子核准公告后才会有禁反言或均等论的问题产生吗?
还是在审查的过程中,所做的动作一样会有这些问题呢?
自己直觉是不行做这些动作,不过翻阅专利法及审查基准,好像没有限制。
还烦请前辈们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