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台湾再审查

楼主: cookiewawa (小囧~~( ̄▽ ̄#)﹏﹏)   2014-06-17 14:29:19
各位前辈好!
小弟刚刚遇到一个问题 询问过一些人也想顺便问问大家的意见..
故事是这样的:
今天有一个案子在申复的时候以并项的方式进行答辩,
不过 审查委员并不接受限缩后的申请专利范围系具可专利性,因此直接核驳审定。
现在,客户指示说要将原本并入的附属项加回来以及从独立项中相关技术特征删除,
重新进行答辩。
在这边小弟就有个疑问 删除掉的东西还可以在重新放回来吗?
会产生这样问题的原因是之前印象中有听到或看过“禁反言”与“均等论”的相关说词。
不过小弟对上述这两个词还是懵懵懂懂= =a..
在想..
是在整个案子核准公告后才会有禁反言或均等论的问题产生吗?
还是在审查的过程中,所做的动作一样会有这些问题呢?
自己直觉是不行做这些动作,不过翻阅专利法及审查基准,好像没有限制。
还烦请前辈们解惑
作者: brenthsu (brent)   2014-06-17 15:46:00
台湾有禁反言?
作者: wartwo (wartwo)   2014-06-17 17:58:00
应该不行这么做,独立项中的技术特征删除等于是放大范围,这行不通的。
作者: pizzicato (normal?)   2014-06-17 18:23:00
还没有准专利以前 你爱怎么修,只要不超出申请时说明书图式,claims的范围,都没关系.禁反言是准专利后才会发生不过,连修成小范围都被打枪,通常改回来也机会不大...
作者: hantang (小噗女孩vs小开男孩)   2014-06-17 20:05:00
你没讲是初审审定 还是再审查审定
作者: forman (forman)   2014-06-17 22:56:00
附属项有可专利性?不然,建议分割申请。
作者: sissey ( )   2014-06-17 23:15:00
好像都没人回答道问题的点说.....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刍)   2014-06-18 02:10:00
如果是把新的特征加到独立项 再把原来的特征回复成附属项个人认为可以 新的独立项只要有可专利性 附属项再怎么习知都是ok的禁反言通常是侵权在用的 但审查官也许会有这观念核驳时他也许不会告诉你因为禁反言 他只要核驳你不具新或进就可以了再说 你原本独立项是A+B 今天B变附属 独立项导入C就会变成独立项 A+C B的附属项的特征是A+C+B其实是未出现过的组合 审查委员没审过这样的组合 自然是ok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4-06-18 09:10:00
反正概念就是放弃的部份不能要回来https://www.dropbox.com/s/dwwg21h9uejfill/1.jpg希望能帮到你若有误亦请不文吝指正
作者: sissey ( )   2014-06-20 21:07:00
请问哪里有规定在pending中,已经丢掉的不能要回来,谢谢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来)   2014-06-20 21:21:00
基本上你没再打A而是选择争取A+B就是隐含着你同意A不具新颖性,之后你可以继续争取A+C、A+D就是不能回去争取A
作者: sissey ( )   2014-06-20 22:22:00
法规或基准有明确规定不能回去争取A?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刍)   2014-06-20 23:13:00
其实就是没法规规定 禁反言是上法院用的 而且原 po只是并入并没有放弃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4-06-20 23:38:00
为了核准专利而限缩小就是放弃原范围?
作者: cloud7515 (殿)   2014-06-20 23:47:00
是呀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4-06-20 23:55:00
哈 ?是多打的
作者: Ymiao (勿忘初衷:p)   2014-06-21 00:03:00
请问D大 那如果把CLAIM A修成A+B 然后理由书我说A 具有专利性 且A+B也是具有专利性 借此增加核准机率 这样算是隐含同意A不具专利性吗?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刍)   2014-06-21 00:22:00
原PO只是把A+B改成A+C 并没有改回A吧如果是说基于申请策略才把B加上 看起来没有禁反言而且照P大这样说 我并一个比较小的 分割一个比较大的出去比较小的母案准了 比较大的子案会因为禁反言不准吗?我很好奇再者 相反过来 我分割较小的范围出去 子案准了母案是否也有禁反言的问题 ?
作者: iptaiwan (iptaiwan)   2014-06-21 01:07:00
除非自己明白承认过A是习知技术,否则改回A不算禁反言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来)   2014-06-21 08:33:00
审查委员会用"XXX已经被揭露为申请人所不争执"所以我觉得A本身有机会(1%也好)时,我还是会argue一下但是(为了更明确的区隔于XX案)并项
作者: Ymiao (勿忘初衷:p)   2014-06-21 21:57:00
所以不管怎样并项还是要ARGUE一下 至少不会有禁反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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