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下级行政庭一百零九年度裁字第二号

楼主: etuclaroc (upgrade)   2020-11-24 17:07:18
学生法院下级行政庭一百零九年度裁字第二号裁定
原 告:林奇莹
系 所:国家发展研究所三年级
电子邮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被 告: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执行委员会
代表人:郭兆翊(主任委员)
系 所:政治学系五年级
电子邮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诉讼代理人:童昱文
系级:法律学系四年级
诉讼代理人:游哲纶
系级:法律学研究所硕士三年级
上列原告因被告办理108学年度第2学期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会长选举违法提起选举无效之诉,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9年度诉字第1号,于国立台湾大学学生法院解释庭就本院声请释宪案作成解释公布前,停止诉讼程序。  
理由
一、按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法院法第14条规定:“本法未尽之处,于行政诉讼案件准用行政诉讼法;于仲裁案件准用仲裁法;于解释案件准用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
二、次按行政诉讼法第178条之1:“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事件,对所适用之法律,确信有牴触宪法之疑义时,得声请司法院大法官解释。(第1项)前项情形,行政法院应裁定停止诉讼程序。(第2项)”
三、本院受理109年度诉字第1号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法事件,因认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法第65条有牴触国立台湾大学学生权利大宪章以及中华民国宪法之疑义,现已形成违宪之确信,并提出具体理由向国立台湾大学学生法院解释庭声请解释。爰依前揭条文之意旨,以之为先决问题,裁定于国立台湾大学学生法院解释庭就本院声请释宪案作成解释公布前,停止诉讼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法院下级行政诉讼庭
审判长 学生法官 洪玮恩
学生法官 曾维翎
学生法官 周冠宇
中华民国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以上为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应于裁定送达后 10 日内以书状叙明理由,经本庭向上级行政庭提出抗告。
参考法条: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法院法
第28条
对于裁定得为抗告。
诉讼程序进行中所为之裁定,除别有规定外,不得抗告。
抗告,由上级行政庭裁定。
第29条
提起抗告,应于裁定送达后十日之不变期间内为之。但送达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提起抗告,应向为裁定之原下级行政庭提出抗告状为之。
原下级行政庭认抗告为有理由者,应撤销或变更原裁定。
原下级行政庭未以抗告不合法驳回抗告,亦未依前项规定为裁定者,应将抗告送交上级行政庭;必要时得提出意见书。
书记 黄脩闵
中华民国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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