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下级行政庭一百零七年度裁字第五号裁定

楼主: winnie1996 (维尼)   2018-06-22 23:38:32
▍公告--国立台湾大学学生法院一百零七年度裁字第五号裁定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法院下级行政庭一百零七年度裁字第五号裁定
 
原   告:台大学生会会长候选人 刘昱佑
性   别:男
系   级:农业经济学系三年级
 
诉讼代理人:游哲纶
性   别:男
系   级:法律学系硕士班刑法组二年级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被   告: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执行委员会
代 表 人:主任委员 张祯晏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上列原告诉请确认“106学年度第2学期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暨学生自治组织暨性别平等委
员会学生委员联合选举”之学生会会长选举无效一案,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7年度诉字第2号案件合并本院107年度诉字第3号案件审理。
 
理由:
 
一、按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法第1条:“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会长及学生代表大
会学生代表及其他各学生自治选举罢免事宜,依本法规定办理之。但本法未规定者,准用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之规定。”次按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128条前段:“选举、罢免诉
讼程序,除本法规定者外,准用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再按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1项及第
2项:“分别提起之数宗诉讼,其诉讼标的相牵连或得以一诉主张者,法院得命合并辩论
。命合并辩论之数宗诉讼,得合并裁判。”
 
二、查本件诉讼标的为请求确认106-2十合一联合选举之学生会长选举无效,而本院107年
度诉字第2号案件诉讼标的为请求确认106-2十合一联合选举之文学院学生代表选举无效。
此两案虽为不同选举,诉讼当事人不同,诉讼标的亦不相同。然查学生会长选举与学生代
表选举乃被告机关合并举办,当事人双方争议所据之基础事实及所提之案件争点完全相同
。而本院考虑双方争议之处将涉及专业技术事证之调查,为避免重复调查事证及增加当事
人负担,本案承审法官与前案107年度诉字3号案件承审法官协商后,决定将本案合并于本
案审理。
 
三、本案与107年度诉字3号案件为不同选举,诉讼标的也不相同。逻辑上,即便判决结果
相异,亦不一定会因判决歧异而导致两案结果矛盾。然两案事实完全相同,分别审理仍有
可能产生两案结果矛盾,考量到学生自治之特殊性,选举诉讼结果有其紧急性,若产生裁
判矛盾,再由上级审统一见解旷日费时,将导致学生自治之重大影响。故仍认此两案具有
结果歧异之可能,而为合并审理之裁定。此外,若经审理后,本案承审法官认两选举状况
不同,仍可在裁判不矛盾之前提下,做出两选举歧异之裁判结果,在此叙明。
 
四、依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1项、第2项,裁定如主文。
 
审判长  学生法官 高国祐
     学生法官 杨劭楷
     学生法官 吴姿颖
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 余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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