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国立台湾大学学生法院一百零七年度裁字第四号裁定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法院下级行政庭一百零七年度裁字第四号裁定
原告:林昱嘉
性别:生理女
系所:电机工程学系三年级
电子邮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被告: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执行委员会
代表人:张祯晏(主任委员)
电子邮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上列原告诉请确认106学年度第2学期十合一联合选举之“除电资院学生代表外之选举”无
效一案,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7年度诉字第4号案件合并于本院107年度诉字第1号案件审理与裁判。
理由:
一、 按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法第1条:“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以下简称本会)
会长及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大会)学生代表及其他各学生自治选举罢免事宜,依本法
规定办理之。但本法未规定者,准用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之规定。”次按公职人员选举罢
免法第128条前段:“选举、罢免诉讼程序,除本法规定者外,准用民事诉讼法之规定。
”准用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1项及第2项:“分别提起之数宗诉讼,其诉讼标的相牵连或
得以一诉主张者,法院得命合并辩论。命合并辩论之数宗诉讼,得合并裁判。”
二、 查本案与107年度诉字第1号案件之原被告相同,本案请求“106学年度第2学期国立
台湾大学学生会暨学生自治组织暨性别平等委员会学生委员联合选举除电资院学生代表选
举外之选举无效”,而107年度诉字第1号案件则请求“106学年度第2学期国立台湾大学学
生会暨学生自治组织暨性别平等委员会学生委员联合选举之学生代表大会电资院学生代表
选举无效”。虽两案诉讼标的不同,但查两标的之选举系为被告机关合并举办,所争议之
基础事实与争点亦相牵连,考量司法院释字第665号解释意旨:“是否有由同一法官合并
审理之必要,系以有无节省重复调查事证之劳费及避免裁判上相互歧异为判断基准。而并
案与否,系由前后案件之承办法官视有无合并审理之必要而主动协商决定。”此二案当事
人同一、所涉争点相同。因此,由本院就两案合并审理及裁判,应较能节省原被告双方之
劳力时间费用,使相关联之纷争得以一道程序集中审理,节省司法资源,并促进审判效率
。
三、 依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1项、第2项,裁定如主文。
审判长 学生法官 高国祐
学生法官 杨劭楷
学生法官 吴姿颖
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长 曾维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