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下级行政庭一百零六年度裁字第六号裁定

楼主: winnie1996 (维尼)   2018-06-21 12:12:34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法院下级行政庭一百零六年度裁字第六号裁定
 
原告
姓名:张哲豪
性别:绿豆糕
系级:医学系七年级
 
被告
机关名称: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秘书部
代表人:部长 赖怡璇
 
上列当事人有关给付申请档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应由赖怡璇为被告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秘书部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诉讼人,续行诉讼。
 
理由:
一、按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法院法第14条第一项前段规定:“本法未尽之处,于行政
诉讼案件准用行政诉讼法。”,另依据行政诉讼法186条,于承受诉讼时,得准用民事诉
讼法第178条。
 
二、按本于一定资格,以自己名义为他人任诉讼当事人之人,丧失其资格或死亡者,诉讼
程序在有同一资格之人承受其诉讼以前当然停止;当事人不声明承受诉讼时,法院亦得依
职权以裁定命其续行诉讼,行政诉讼法179条第一项、民事诉讼法第178条分别定有明文。
 
三、查原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秘书部部长及代表人黄彦慈已于106年7月31日卸任,而赖怡
璇已于同年9月18日经学生代表大会 106 学年度第一会期第一次定期大会通过任命,应为
新任秘书部部长与秘书部代表人。然经本院两次(107年2月21日及同年6月7日)通知学生
会秘书部应承受诉讼,现任秘书部长赖怡璇均未声明承受诉讼,本院爰依民事诉讼法第
178条规定,命其续行诉讼,如主文所示。
 
审判长  学生法官 高钰婷
陪席法官 学生法官 周函谅
受命法官 学生法官 周庆昌
 
本裁定性质属为终局判决前的中间决定,不得抗告,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于本案终局判决
后一同上诉。
 
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书记 苏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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