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法院下级行政庭一百零七年度裁字第三号裁定
原告:林昱嘉
性别:生理女
系所:电机工程学系三年级
电子邮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被告: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执行委员会
代表人:张祯晏(主任委员)
电子邮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上列原告诉请确认电资院学生代表选举无效一案,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7年度诉字第1号案件合并本院107年度诉字第4号案件审理与裁判。
理由:
一、 按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法第1条:“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以下简称本会)
会长及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大会)学生代表及其他各学生自治选举罢免事宜,依本法
规定办理之。但本法未规定者,准用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之规定。”次按公职人员选举罢
免法第第128条前段:“选举、罢免诉讼程序,除本法规定者外,准用民事诉讼法之规定
。”准用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1项及第2项:“分别提起之数宗诉讼,其诉讼标的相牵连
或得以一诉主张者,法院得命合并辩论。命合并辩论之数宗诉讼,得合并裁判。”
二、 查本案与107年度诉字第4号案件之原被告相同,本案请求“106学年度第2学期国立
台湾大学学生会暨学生自治组织暨性别平等委员会学生委员联合选举之学生代表大会电资
院学生代表选举无效”,107年度诉字第4号案件请求“106学年度第2学期国立台湾大学学
生会暨学生自治组织暨性别平等委员会学生委员联合选举除电资院学生代表选举外之选举
无效”,两者得以一诉主张,且诉讼标的相牵连。因此,由本院就两案合并审理及裁判,
应较能节省原被告双方之劳力时间费用,使相关联之纷争得以一道程序集中审理,节省司
法资源,并促进审判效率。
三、 依民事诉讼法第205 条第1 项、第2 项,裁定如主文。
审判长 学生法官 何奕萱
陪席法官 学生法官 洪玮恩
受命法官 学生法官 林易勋
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 苏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