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国立台湾大学学生法院一百零七年度裁字第二号裁定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法院下级行政庭一百零七年度裁字第二号裁定
原告:台大文学院学生代表候选人 林谦
性别:诉状未表明
系级:人类三
被告: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执行委员会
代表人:主任委员 张祯晏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上列原告诉请确认106-2十合一联合选举之文学院学生代表选举无效一案,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本院107年度诉字第3号案件(即本案)合并于本院107年度诉字第2号案件审理。
理由:
一、按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法第1条:“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会长及学生代表大
会学生代表及其他各学生自治选举罢免事宜,依本法规定办理之。但本法未规定者,准用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之规定。”次按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128条前段:“选举、罢免诉
讼程序,除本法规定者外,准用民事诉讼法之规定。”
二、按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一项及第二项:“分别提起之数宗诉讼,其诉讼标的相牵连
或得以一诉主张者,法院得命合并辩论。命合并辩论之数宗诉讼,得合并裁判。”另考虑
司法院释字665号解释之精神:“是否有由同一法官合并审理之必要,系以有无节省重复
调查事证之劳费及避免裁判上相互歧异为判断基准。而并案与否,系由前后案件之承办法
官视有无合并审理之必要而主动协商决定。”
三、本案诉请之诉讼标的为请求确认106-2十合一联合选举文学院学生代表选举无效,而
本院107年度诉字第2号案件诉讼标的为请求确认106-2十合一联合选举之学生会长选举无
效。此两案虽为不同选举,诉讼当事人不同,诉讼标的也不同。但查学生会长选举与学生
代表选举乃被告机关合并举办,当事人双方争议所据之基础事实以及所提出之案件争点完
全相同。而本院考虑双方争议之处将涉及专业技术事证之调查,此调查劳费较大,为避免
重复调查事证劳费与增加当事人负担,本案承审法官与前案107年度诉字2号案件承审法官
协商后,决定将本案合并于107年度诉字2号案件审理。
四、本案与107年度诉字2号案件为不同选举,诉讼标的也不相同,逻辑上,即便判决结果
相异,不一定会因判决歧异而导致两案结果矛盾。然两案争点与事实完全相同,分别审理
仍有可能产生两案结果矛盾,考量到学生自治之特殊性,选举诉讼结果有其紧急性,若产
生裁判矛盾,再由上级审统一见解旷日费时,将导致学生自治之重大影响。故仍认此两案
具有结果歧异之可能而为合并审理之裁定。另,若经审理后,承审法官认两选举状况不同
,仍可在裁判不矛盾之前提下,做出两选举歧异之裁判结果,在此叙明。
五、末查,本案原告所提起诉状,除原告姓名、具状人以及撰状人姓名外,其余内容皆与
107年度诉字2号之起诉状完全相同。而被告机关之答辩状也大致相同,应可认双方当事人
亦认为此两案之基础事实与争点相同,而本裁定不致有促进诉讼之突袭。
审判长 学生法官 周庆昌
陪席法官 学生法官 何奕萱
受命法官 学生法官 洪玮恩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书记 高颖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