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给作为学生自治实践者的学生法院

楼主: jen150321 (Monsun)   2016-04-12 14:53:27
本人庄季凡自2014年10月27日起担任学生法院学生法官一职,由于本学期将毕业,硕
士论文口试迫近,又须参加律师职前训练,于2016年4月11日起辞去现职,依国立台湾大学
学生会学生法院法第4条第2项,送达会长后即生效力,对于未能继续为学生法院与本校学
生自治效劳,深感歉意,恳请陈宣竹会长与各位伙伴见谅。
在担任学生法官期间承蒙前辈与同僚之关照,前辈法官们树立起本院处理学生自治纷
争之理想典范;在前届法官辞职潮交接时有首席陈成晔与资深书记郭复齐之导引,减少了
许多初任法官的磨合期;也感谢法官洪瑞筠、陈冠中、陈姿颖、吴翰升、王慕宁、张郁质
、陈冠玮、王世安在这一年半的时间为每个案件奋斗,每次的讨论都激起我新的法学思维
与研究灵感;谢谢书记长高国祐和林宛潼,配合院内大小事务与联系真的非常辛苦,也感
谢临时书记黄彦慈、刘昱佑的支援;最后也感谢当事人愿意信任学生法院的独立性与公平
,作为解决学生自治纷争的管道。
概观本人任期内之法院判决案件,过去总是以选举案件为大宗,但近一年来本院的案
型趋多样化,分述如下﹕
一、规程解释部分
(一)首立不受理决议之案号与完整理由(不受理决议第1号),目前我国之释宪受理审查系
以大法官会议仅简短记录结论,然而这样无论证过程的判断就像恣意裁量,且法官在审案
时必定会有一些思考过程,这些过程都可以被记录下来,受外界批评审视,对法院亦是回
馈,又未来若要走向宪法诉讼化,清晰与说服力的法律论证必须从现在开始做起。
(二)首次有声请暂时处分案件(释字第10号),其案由为学生会行政部门拟于民国104年12
月6日“2016 总统大选青年对谈”,因迟于向学代会报告之监督争议,由部分学生代声请
规程解释并请求停止行政部门举办“2016 总统大选青年对谈”之一切相关行政行为,并
暂时停止学生会帐户内款项之预算外使用。本案经全体法官到场开言词辩论,从收件到公
布解释文约41小时、从开庭评议到公布24小时内仅做成,如此“急速”之处分,为本人在
学生法院最印象深刻的审理经验之一。
关于法律系师生关心的暂时处分形式采用问题,评议时已有讨论不受理说、裁定说、
解释文说(同一号说、另立案号说)。原先个人提出如宪法诉讼草案的裁定模式,学生法
院法第8条所定规程解释案件在法院组织上乃法庭之一种,名称上非大法官会议。然而,
由其他法官提出本院之规程解释要件仍是参照我国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且学生法院
法施行细则第8条与第9条可见规程解释之公布方式仍以解释文之方式,诚属本人疏未考虑
之处,因此最后系将声请案分为两案号,以解释文之方式公布暂时处分之结论。不过,在
评议过程中,本院有共识未来朝向学生自治宪法解释诉讼化的制度改革方向,目前之规程
解释之发布方式为立法授权以施行细则规定,可见将解释文制度改为判决书之方式并不困
难,未来修法重点将是学生法院法第四章解释程序如何搭配诉讼制度进行。
(三)与前号同一事件背景之释字第11号涉及立法与行政两部门间之互动,此争议主要为规
程第14条第1项行政部门报告义务之时点与范围为何。本人不撰写意见书,然尚有些规程
解释上之总体心得经验可分享。
首先,解释规程涉及法学思考架构,虽然在台湾常出现无视法学方法论或是以为懂
Larenz就好像懂了法方的怪现象,但是法律诠释的视野不仅于此,欧陆法系有Kaufmann、
Esser、Canaris、 Engisch等学者,英美法系也有法律论证(legal reasoning)的领域,甚
至延伸至诠释学(hermeneutics)。不论那些学说我们掌握了多少,以下问题是需留心的﹕
本会规程既采总统制之设计,解释素材应考虑美国法还是中华民国宪法?中华民国司法院大
法官解释直接引用在本会规程解释是否毫无问题?是否需考虑学生自治之应然面或实然面?
若需考虑,那么在规程解释要有多少比重?
再者,错误理解学生自治规程的法律史将会造成偏颇的结论,查本会自治规程乃于民
国79年公布,不采五权分立,从立宪初即采三权分立之架构,惟本会规程第15条和16条却
是仿照中华民国宪法本文第57条之设计,现行混合制(双首长制)之宪法理论是否能直接适
用、如何面对未与台湾修宪同步的规程,以及在规程中还有哪些条文有如此情况,未来法
院恐将继续面对如何在历史脉络中理解法律。
最后,意见书的功能到底是补充还是隐匿真意?意见书有存在的必要,基于平等发声
,让意见相左的法官能捍卫自己认为最佳的法律诠释,若为补充意见,应限于争点的旁论
或附论,主要论证应于解释文及理由书清楚说明。在承审本院案件经验中,所有参与法官
皆努力提出自己论证,并试着回应别人的质疑,发现自己论证有错时也愿意修正自己,因
此原本看似很多岐见,最后是融贯了大多数法官的意见,管见以为,法官若认其论证已是
判决当前最佳的,就应于判决中坦白写清楚(也许这是本届判决书、理由书都很长的原因之
一),疏未考虑之处,必须接受公众批评。
二、一般案件部分﹕
今年首度有仲裁案件(104年仲字第1号仲裁判断),本人未参与仲裁庭,对其中法律问
题或制度所知不多。至于行政庭部分则面临许多新挑战:公益诉讼(104年上诉字第1号、
104年诉字第1号)、档案保存与资讯公开(104年诉字第2号)、书记官权限与强制执行准用
(104年诉字第3号,惟全案未确定),这些案件共同点为须处理学生自治与真实法律的暧昧
关系,就像是把基本款的规则玩成扩充版的效果一样。对于法官角色与任务为何,就像美
国法哲学家德沃金(Ronald Dworkin)所说的,法律诠释就像撰写一部连环小说,法官兼具
了读者与作者的双重身分—以读者之姿领略过去文本意涵,以作者之手写下当今最适宜的
一页。我们再怎么运用法学知识,还是必须回归法律实践参与者的角色,学生法官的任务
乃是透过今日的工作,继续把学生自治的法律叙事导向未来。
文至此,墨尽人离,对学生法院未来之期许前首席法官陈家庆〈学生的学生自治 独立
的学生法院〉、李俊良〈建构以公平与自由学生为主体的合理对话民主程序〉二文已道出
吾人心声。若学生自治是一场梦,有人会说梦再怎么逼真仍是假的,如何健全制度与法规
都将注定失败;但是,梦境有时比现实还逼真,化现实中之不可能为可能,真实世界的理
想在学生自治是坚实的存在。热情走得比责任更长久,诚挚祝福所有同学与伙伴!
卸任学生法官 庄季凡
2016.4.12
于法学院霖泽馆
作者: ckprodigal (ckprodigal)   2016-04-12 19:34:00
赞赞赞
作者: Jasy (傑西)   2016-04-13 01:08:00
友情推!!
作者: RSChiang (键盘蒟蒻的RS)   2016-04-14 01: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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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gjlsfhk123 (adgjlsfhk123)   2016-04-14 21: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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