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 一百零二年度裁字第一号裁定

楼主: millionstar (风)   2013-05-20 16: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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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illionstar (风) 看板: NTUSC
标题: 公告 - 一百零二年度裁字第一号裁定
时间: Mon May 20 16:44:00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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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alkingstick (Deer) 看板: NTUSJ
标题: 公告 - 一百零二年度裁字第一号裁定
时间: Mon May 20 16:37:22 2013
一百零二年度裁字第一号裁定
声请人:戴玮姗
    性别:女
    系所:国立台湾大学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
    电子邮件信箱:R01322030@ntu.edu.tw
诉讼代理人:蔡明家
      性别:女
      系别: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法律学系硕士班
      电子邮件信箱:R01a21005@ntu.edu.tw
相对人: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执行委员会
代表人:谢达立(主任委员)
    所在处所:国立台湾大学(台北市大安区罗斯福路四段一号)
    电子邮件信箱:ntuscvote@gmail.com
上列声请人因与相对人间因行政诉讼事件,声请停止执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对人所作成之“针对研协会长戴姓参选人资格争议一案决议文”(下称原处分)停止执
行。相对人在两造就原处分之行政诉讼确定前,应暂准声请人参选国立台湾大学研究生协
会会长(选举日期:民国102年5月30日)。
本案声请无诉讼费用。
事实
须合先叙明者为:“暂时权利保护”制度之目的乃在于及时给予人民有效的权利救济。因
此,在法院有高度的时间压力的情况下,应以较为简略之调查程序,按当事人提出之有限
证据资料,权宜性地、暂时性地决定、是否要先给予当事人适当之法律保护,以防免本案
诉讼判决作成后,受侵害之权利已无法回复。因此,有关停止执行要件事实是否具备,应
基于概略审查模式,仅要求“释明”为已足。其释明程度之要求,仅须达成“优势盖然性
”之心证,不必达到确信其真实之程度。
查声请人起诉状之记载,声请人于民国102年5月10日完成网络登记程序后,委托诉外人林
飞帆为代理人向相对人办理研究生协会会长参选登记。于登记截止时间(民国102年5月10
日下午六时三十分截止)前之同日下午四点半,诉外人林飞帆以电话询问诉外人某选委是
否可以于截止时间过后补交国立台湾大学选举罢免法第18条第1项第3款所要求之本人二吋
脱帽半身光面照片两张,该名选委答复可以。其后,同日下午六点时,林飞帆又于学生会
办当面询问选委会是否可以于截止时间过后补交系争照片,该选委亦答复可以。而声请人
于八点零九分补交照片。上述事实为两造所不争执。
然,相对人于5月15日依据选举公告一之规定作成原处分,撤销声请人之参选登记许可。
声请人因而于同年5月17日主张原处分违法,提起撤销诉讼(以下称本案诉讼),并根据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法院法》(以下称学生法院法)第23条第2项所载,声请本院
裁定停止执行原处分。
理由
按“行政诉讼或解释案系属中,学生法院认为原处分或自治行为之执行,将发生难于回复
之损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职权或依声请裁定停止执行。但于公益有重大影响,不得
为之。”为学生法院法第23条第2项所载。本案声请人于起诉状声请本院裁定停止该行政
处分。因此本裁定属依声请人声请所为者。
由于本件声请为声请裁定停止执行,本院仅就声请人声请之事项,依学生法院法第23条第
2项规定之要件予以审查,无从就当事人实体主张有无理由做出判定,亦不得对诉外议题
进行认定。
本件声请停止执行之标的为撤销声请人选举登记许可之处分。就其之执行是否将发生难于
回复之损害,且有急迫情事,本院于民国102年5月19日依学生法院法第23条第4项规定向
声请人与相对人之代表人征询意见。两造均认为:若声请人嗣后因原处分违法撤销而具备
候选资格,却无法于本次选举成为候选人,将对声请人造成难以回复之损害。同时两造均
认为选举日(民国102年5月30日)在即,选举活动将密集展开,确有急迫之情事而有声请
停止执行原处分之必要。
就停止执行原处分对于公益是否有重大影响,声请人认为其参政权保障之重要性远大于选
举行政程序之便利性。相对人之代表人同时认为原处分撤销声请人之登记许可确实会影响
其参政权。此外,相对人之代表人表示,代表人可针对停止执行后所产生之行政程序变更
即时因应,尚无难以负荷之虞;同时相对人之代表人亦表示相对人得在本案判决之后,针
对判决结果作出因应,并无事实上之困难。
就是否应停止执行原处分,本院判断如下:
若原处分确有违法而应予撤销之事由,又本院作成撤销原处分之判决如在选举期日之后,
将造成声请人无法于本次选举担任候选人之难以回复之损害。即便本院得在选举日前作成
判决,也将使声请人受有在判决前无法进行选举活动而无法回复之损害。再者,本次选举
之政见发表会将在民国102年5月20日与同年5月24日召开,声请人得否参加政见发表会以
及进行相关选举活动对其行使参政权至为相关。故,系争停止执行原处分之声请确有急迫
情事。
就停止执行是否对公益有重大影响,若本院判决声请人于本案之请求为有理由,其自有候
选人之身分,而相对人亦表示可即时对于选举程序做出相对之处理(例如重新印制选票)
,同时不影响既定选举日程。从而在此情形之下,停止执行原处分对于公益并无影响。
若本院判决声请人于本案之请求为无理由,则停止执行之裁定将因判决确定而失所附丽,
从而失其效力。如有重新选举或重新投票之必要,相对人亦得依法办理,此亦为相对人所
不争执。
据此,为避免声请人无法于旋即举行之选举中担任候选人,而发生侵害其参政权之重大损
害,且有情况急迫之情事,而停止执行原处分又不生对公益之重大影响。声请人声请停止
执行原处分,经核尚无不合,爰依学生法院法第23条规定裁定如主文。
审判长:金益先
学生法官:萧淳尹
学生法官:陈家庆
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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