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研协会长参选人陈思宇声明

楼主: kettykissyou (ketty)   2013-05-16 20:02:16
大家好,我是这次国立台湾大学研究生协会会长参选人国发所 陈思宇,
目前有关候选人资格争议已引起广大选民关注,本人在此强烈希望选委会尽速依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法 做最公正之定夺。
相信公正自在人心。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法
第十八条【申请登记为候选人应具备之表件】
一、申请登记为候选人,应具备左列各款表件:
(一)、候选人登记表,登记表格格式由选委会制订之,超出范围之部分,选委会应不予刊登
(二)、刊登于选举公告之政见,字数限制与格式由选委会规定之。
(三)、本人二吋脱帽半身光面照片二张。
(四)、行政规费、候选人保证金,金额由选委会决定。
(五)、本人学生证影本乙份。
(六)、其他选委会规定应交付之资料。
二、前项第一、三、四、五、七款表件不合规定者,选委会应拒绝受理其登记之申请。
三、第一项第六款于登记期间截止前未送达者,视为取消该助选员资格。
四、第一项第二款于登记期间截止前未送达者,视为放弃于公告上刊印政见。
五、登记时间截止后,选委会应拒绝申请或任何表件之增补、修改。
六、凡经申请登记核准者,不得撤回其申请。
七、候选人于第一项第一款所缴交之书面与电子登记表,所载内容互异时,以书面登记表为
准。
第六十六条【当选人违法之情事】
一、当选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选举罢免机关或候选人得以当选人为被告,自公告当选之日
起十日内,向学生法庭提起当选无效之诉:
(一)、候选人资格不实者。
(二)、当选票数不实,足认有影响选举结果之虞者。
(三)、对于候选人、有投票权人或选务人员,以强暴、胁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竞
选、自由行使投票权或执行职务者。
(四)、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以罚锾,超过缴交时限而仍未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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