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 针对文学院学生代表邱姓参选人资格争议一案决议文

楼主: NTUSA25th (25届台大学生会)   2013-05-16 23:37:16
针对文学院学生代表邱姓参选人资格争议一案决议文
针对邱姓文学院学生代表参选人是否具有候选人资格之争议,选委会在5/15(三)晚间八时
已召开会议讨论,决议如下:
一、选委将同时依法层转学生会长向学生法庭声请规程解释:
1.“学生会选举罢免法第十八条第二项”是否违反比例原则侵害人民参政权。
2. 停止学生会选举罢免法第十八条第二项之效力。
二、依据选举公告一之规定,撤销邱姓候选人之选举登记许可。
说明:
一、
依照选举公告及学生会选举罢免法规定,候选人应于5/10(五)下午6:30前缴交登记所需资
料及保证金,然邱姓参选人因故未能于截止时间备齐所有表件(未能于期限前缴交照片)
,在了解其状况后,当场负责收件之选委便口头同意该名候选人可以补件,但需于当晚午
夜十二点前补齐。但邱姓参选人不符合选举公告上之登记要件,故不应具备候选人资格。
选委会与研协会长戴姓候选人一案相同,依据职权以合议制方式讨论此案,最后决议选委
会需本着行政单位依法行政原则处理选举相关事务。故依据选举公告一之规定“凡费用不
足或表件不全者,皆不受理其登记之申请”,决议邱姓参选人因未于登记时备齐相关表件
,选委会不应受理其登记之申请,故撤销其候选登记资格。
二、
选委会按行政单位依法行政之精神做出前项决议,然选委会同时认为“选举公告”与“学
生会选罢法第十八条第二项”之相关规定有牴触规程之情形。若参照中华民国现行之“公
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其中并没有类似于学生会选罢法第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将其相关
内容入法造成行政无法给予人民补正形式瑕疵之机会。备齐第十八条所列之相关文件,并
非候选人实质资格要件,若仅因表件不全就丧失候选人资格,显然过度侵害人民之参政权
,违反比例原则之要求。是以选委会认定该法令显然违反规程。
故选委会将根据学生法院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层转学生会会长,声请学生法庭解
释“学生会选罢法第十八条第二项”是否违反比例原则侵害人民参政权。并为保障人民之
参政权之必要,援引中华民国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599号之法理,声请学生法院为暂时处
置,即停止学生会选罢法第十八条第二项之效力,使选委会能依法撤销本次对邱姓候选人
所为之撤销参选登记之处分。
※相关法规:
学生会选举罢免法第十八条【申请登记为候选人应具备之表件】
○申请登记为候选人,应具备左列各款表件:
一、候选人登记表,登记表格格式由选委会制订之,超出范围之部分,选委会应不予刊登

二、刊登于选举公告之政见,字数限制与格式由选委会规定之。
三、本人二吋脱帽半身光面照片二张。
四、行政规费、候选人保证金,金额由选委会决定。
五、本人学生证影本乙份。
六、其他选委会规定应交付之资料。
○前项第一、三、四、五、七款表件不合规定者,选委会应拒绝受理其登记之申请。
○第一项第二款于登记期间截止前未送达者,视为放弃于公告上刊印政见。
○登记时间截止后,选委会应拒绝申请或任何表件之增补、修改。
学生会学生法院法第二十三条【不停止执行原则】
○原处分或自治行为之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诉讼而停止。
○行政诉讼或解释案系属中,学生法院认为原处分或自治行为之执行,将发生难于回复之
损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职权或依声请裁定停止执行。但于公益有重大影响,不得为
之。
○前项情形于起诉前或解释前,亦得声请停止执行。
○学生法院为前二项裁定前,应先征询当事人之意见。
○停止执行之裁定,得停止原处分或决定效力之全部或一部。
学生会学生法院法第四十四条【解释规程要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书状声请解释规程:
一、自治机关或组织行使职权,于适用时产生疑义,或与其他组织发生争议,或认其所适
用之法令有牴触规程之疑义。
二、本校学生或团体依规程所保障之权利受侵害,经依法定程序提起行政诉讼,对终局裁
判所适用之法律、命令,或法律命令适用之结果,认为有牴触规程之疑义。
三、学生代表现有总额六分之一以上声请,就其行使职权,适用规程发生疑义,或适用法
律发生有牴触规程之疑义。
电子档:http://0rz.tw/Xr5XT
国立台湾大学选举罢免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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