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选举] 针对研协会长戴姓参选人资格争议一案决议文

楼主: garyqqq (哈哈哈)   2013-05-17 00:48:43
※ [本文转录自 NTU 看板 #1HbGswiq ]
作者: garyqqq (哈哈哈) 看板: NTU
标题: Re: [选举] 针对研协会长戴姓参选人资格争议一案决议文
时间: Fri May 17 00:47:50 2013
※ 引述《squirrel0105 (笨松鼠)》之铭言:
: ※ [本文转录自 NTUSA 看板 #1HbFo_Hx ]
: 作者: NTUSA25th (25届台大学生会) 看板: NTUSA
: 标题: [选举] 针对研协会长戴姓参选人资格争议一案决议文
: 时间: Thu May 16 23:35:20 2013
: 针对戴姓台湾大学研究生协会会长参选人是否具有候选人资格之争议,选委会在5/15(三)
: 晚间八时已召开会议并邀请两组参选人到场说明,在听取双方之立场与意见后,决议如下
: :
: 一、选委将同时依法层转学生会长向学生法庭声请规程解释:
: 1.“学生会选举罢免法第十八条第二项”是否违反比例原则侵害人民参政权。
: 2. 停止学生会选举罢免法第十八条第二项之效力。
: 二、依据选举公告一之规定,撤销戴姓候选人之选举登记许可。
: 说明:
: 一、
: 依照选举公告及学生会选举罢免法规定,候选人应于5/10(五)下午6:30前缴交登记所需资
: 料及保证金,然戴姓参选人因故未能于截止时间备齐所有表件(未能于期限前缴交照片)
: ,在了解其状况后,当场负责收件之选委便口头同意该名候选人可以补件,但需于当晚午
: 夜十二点前补齐。而后陈姓参选人团队获知此事,即于当晚向选委会提出行政诉愿,认为
: 戴姓参选人不符合选举公告上之登记要件,故不应具备候选人资格。
: 选委会受理诉愿后,即依据职权以合议制方式讨论此案,最后决议选委会需本着行政单位
: 依法行政原则处理选举相关事务。故依据选举公告一之规定“凡费用不足或表件不全者,
: 皆不受理其登记之申请”,决议戴姓参选人因未于登记时备齐相关表件,选委会不应受理
: 其登记之申请,故撤销其候选登记资格。
几个问题想请问选委会:
一、
依据选委会的说明:
“当场负责收件之选委便口头同意该名候选人可以补件,但需于当晚夜十二点前补齐。”
但后来以于法不合撤销戴姓参选人的登记资格,
想请问一开始为何要口头同意戴姓参选人的补件?
二、
依据选委会的说明:
“而后陈姓参选人团队获知此事,即于当晚向选委会提出行政诉愿”
可是“诉愿”乃是人民不服行政机关处分,而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起才对
所以如果 陈姓参选人团队对于选委会“同意戴姓参选人补件”之处分不服
应该向“上级”行政机关,即学代会选举监察委员会提起才是。
选委会自己做出同意补件的处分,又自己处理针对自身的诉愿,
可能有球员兼裁判的问题。
以上两个问题,希望选委会能回复,
消除大家对这次选举的疑虑,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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