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辈、社员大家好,我是B05社长郭冠成
欲修改章程第七章第二十九条,原条文为:
拥有投票权之人员包括现任社员及具有永久社员资格且出席当天社员大会并于候选人发表政见前入场者。
欲修改为:
拥有投票权之人员包括曾参与出队且非该学期新进之社员及具有永久性社员资格且出席当天社员大会并于候选人发表政见前入场者,但该学期新进之社员无投票权。
修改的理由是因认为正副社长选举为社团要事,然而新进社员刚加入社团不久,对于社团内部许多事并无足够的认知与了解,担心新生无法判别社团方向之好坏,使投票结果无法反映出其余社员对政见之想法,故欲修改章程。
而为什么曾参与出队且非该学期新进之社员同样具有投票权,一方面是因为很多旧干部并不符合章程上终身社员之资格,然而其能力应能参与决定社团未来之方向;另一方面,因有些社员会在下学期担任干部(例如:出万中、吉贝队,欲当万中组长,然不出七美者),其有权力选择未来自己团队之正副社长,故其应该要有投票权。
在此,想向各位前辈、社员请教2点:
1. 此章程条文修改是否有其必要性?
2. 此章程条文应如何修改比较适当?
希望各位能在3/22(四)23:00前提出,若无任何异议将会于3/23(五)期初社员大会提出章程修改投票程序,
还请各位不吝于给予建议,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