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台湾大学渔村服务社组织章程
组织章程修订纪录:
民国80年上学期社员大会通过
民国83年下学期社员大会通过
民国86年下学期社员大会通过
民国87年下学期社员大会通过
民国88年上学期社员大会通过
民国92年上学期社员大会通过
民国100年下学期社员大会通过
民国101年下学期社员大会通过
民国106年上学期期初社员大会通过(3/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定名为【国立台湾大学渔村服务社】。
第二条 本社宗旨在于:以社区服务及文化报导之方式,为渔村居民贡献一己之力,
并经由实际之接触,了解渔村现况及生活,进而激发关怀本土及社会的精神。
第三条 本社社址设于校总区,社庆为三月十八日。
第四条 本社之指导单位为台湾大学学务处课外活动组。
第二章 社 员
第五条 凡本校在校学生,认同本社宗旨,皆有资格成为本社社员。
第六条 凡符合第五条规定,缴交社费后即为本社社员。
第七条 凡为本社社员,应尽符合本社组织章程、会议决议之义务。
第八条 1. 老骨头资格由期末任社务委员之新任社长,于该学期社员大会前自订办法
评选之。
2.老骨头候选资格为:
第一款 出过四次假期服务队者。
第二款 出过三次假期服务队且当过一次干部者。
第三款 出过三次假期服务队与两次平时服务队者(当学期平时服务由当学
期干部认定之)。
符合上述三项资格其中一项享有永久社员之权利。
第三章 社务委员
第九条 本社社务委员包括社长、副社长以及社长依社团实际需要所指派的干部。
第十条 社长及副社长于每学期之社员大会搭配选举,任期半年,可连选连任,
其余社务委员任期最少不得低于一学期。
第十一条 如遇下列情况,须于学期结束前举办正副社长补选:
1.期末之社员大会召开前无社员登记参选正副社长。
2.经社员大会投票表决后仍无法产生新任正副社长。
若于学期结束前经正当补选程序仍无新任正副社长产生,将由原任正副社长
留任一学期。“学期结束前”之定义为“学校行事历公布之寒(暑)假开始”
。
第十二条 社长以外之社务委员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或能力不足时,由社长重新指派。
第十三条 本社社务委员于学期中负责社务的运作,出队时负责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总干事属于社务委员之一,由社长指派,其职责订于组织章程第五章。
第四章 会 议
第十五条 若下列情形时,得召开社员大会:
1. 社长认为有必要时。
2. 社员五人以上当面连署时。
3. 每学期期末召开一次社员大会。
第十六条 凡符合上列的条件,由社长为召集人,于通知社员后两星期内召开社员大会。
第十七条 社员大会召开前,社员应被告知开会缘由,时间及地点。
第十八条 社员大会法定人数为现任社员人数的四分之三或三十人以上。
第五章 社团经费、社产及社办
第十九条 本社经费来源为社费、学校补助及自筹。
第二十条 社费金额及需缴交人员于每学期初由全体社务委员议定,并由总干事公布,
永久社员不需再缴交社费。
第二十一条 总干事具管理社团经费及社产之权利与责任,需于期末社员大会公告
该学期财务使用状况。
第二十二条 本社社办位置依学务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凡社员均有权利使用社办,使用者皆有义务维护社办环境整洁,未能维持
社办整洁经多次劝导无效者,社务委员得讨论其奖惩办法,并于公布一个
月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章所称之“公布”为当社务委员以公开之方式告知社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由召开社员大会的正当程序召开社员大会,提案人须事先
拟妥修正案,于社员大会经讨论已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修改之。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及其修改内容自通过之时开始生效。
第二十七条 关于本社解散后社团财产之处理事项,准用中华民国关于法人之规定。剩余
财产,以下列原则进行处分:
(一) 存入社团专户,供未来校内性质类似之社团成立时使用。
(二) 关于专户财产之管理,由指导老师协同本社订立办法行之。
(三) 指定捐给法定社会服务及慈善团体,由当届社务委员决定之。
第七章 选举办法
第二十八条 正副社长候选人需于社员大会两周前向现任正副社长进行登记。
第二十九条 拥有投票权之人员包括现任社员及具有永久社员资格且出席当天
社员大会并于候选人发表政见前入场者。
第三十条 正副社长选举之当选资格如下
第一款 若为同额竞选有效票需达出席人数之2/3以上,且有效票中同意票数
达到1/2以上始可通过
第二款 若为差额竞选有效票需达出席人数之2/3以上,取当中最高票者。
指导老师:吴嘉苓
社办:第一活动中心226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