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名称︰刑事诉讼法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林钰雄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学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23年6月6日
考试时限(分钟):110分钟
试题 :
一、被告甲住基隆,涉嫌于桃园恐吓乙,经乙向基隆地检署提出告诉,该署检察官侦査后
于 2021年 11 月 5日向基隆地方法院声请简易判决处刑,该院于 2022年1月21日判决处
刑,并于同年2月23 日确定,上揭同一案件,桃园地检署复因警方移送,该署检察官侦査
后于 2021年 11月15 日向桃园地方法院声请简易判决处刑,且经该院于同年 12月20日判
决处刑,并于 2022年1月13日确定。经分别确定后,始发现同一案件重复起诉、审判,试
问本案应如何非常救济?(20% )
二、丙宅发生大火,疑似纵火,警员乙至现场初步了解状况。火势控制后,乙在围观群众
中打听消息,询问现场有无人可以提供线索。此时,甲从围观群众中走出,向乙坦承“丙
辱骂我,我就去加油站买汽油烧他房子”(A 陈述)。乙遂请甲到警车上说明详情,甲配
合,并一五一十说明犯案经过(B 陈述),随后,乙以准现行犯逮捕甲,并附带搜索其身
体与随身物件,于甲口袋中搜出涉案用之打火机(C证据);同时,乙通知另一组警员至
甲宅,无令状搜索找到两个5 公升之汽油桶及购油发票(D证据)。乙将甲押解至警局后
,第一次对甲践行本案告知义务,但甲经告知后,始终保持缄默。于警局中,乙因甲神态
恍惚,且查阅资料发现其有施用毒品前科,遂违反甲意愿,将甲解送至邻近医院进行强制
导尿,经鉴定后有毒品反应,可回推其于案发前12 小时内有施毒行为(E证据)。案经移
送地检署侦查后,检察官以购油发票为本,向法院声请搜索票,合法搜索并扣押系争加油
站监视录影资料,证明甲于案发前的确持两个5公升油桶至该处加油(F证据)。随后,检
察官以放火罪名对甲提起公诉。(60%)
1、试分述本案A、B陈述,可否采为有罪裁判之基础?
2、试分述本案C、D证据,取得程序是否合法?
3、本案E证据取得程序是否合法?若此证据可以作为有利被告证据(证明其于案发时责任
能力受影响),可否采为裁判基础?
4、试问本案F证据之性质,及其可否采为有罪裁判之基础?
三、候选人甲于选举期间涉嫌透过椿脚里长乙向里民们买票,于民事法院审理甲当选无效
之诉时,乙出庭作证对甲不利之证词。后检察官起诉甲涉犯投票行贿罪,审判中,乙经法
院一次傅唤但未到庭,亦无不能到庭之正当事由,刑事法院为免审理延宕,遂不顾甲辩护
人之反对,迳以“法官前陈述之传闻例外”为由,将民事审判乙作证之笔录,采为对甲不
利裁判之基础。试问法院践行之程序,是否合法?(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