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11-2 陈玮佑 非讼事件法 期末考

楼主: Taiwanisbest (恁爸是中国台北人)   2023-06-09 12:18:47
课程名称︰非讼事件法
课程性质︰选修
课程教师︰陈玮佑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学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23/06/09
考试时限(分钟):110分
试题 :
非讼事件法期末考试题(2023.6.9)
注意:
希按题号顺序,写明题号作答
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他人讨论
X与Y结婚后育有未成年子女A,原共同居住于桃园,嗣因Y欲赠与其婚后所购得座落于桃园
之A屋予Z,虽经X强烈反对,Y仍完成赠与,X乃愤而携A搬迁至屏东定居,A并转入当地小
学就读。6个月后,X以Y有不当减少其婚后财产,而可能危害X之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之情
事,向桃园地院请求宣告X、Y间之夫妻财产制改用分别财产制(下称:事件一)。于事件
一系属中,Y则以X妨碍Y与A见面、联络为由,向同法院请求酌定由Y任A之单独亲权人(下
称:事件二)。试附理由回答下列问题:
(一) 事件一及事件二是否为非讼事件?如是,是否为本质上非讼事件?其判断标准为
何?(25%)
(二) 桃园地院就事件二有无土地管辖权?如是,桃园地院得否基于如何之考量,移送
该事件至屏东地院?(25%)
(三) 于事件一之审理过程中,如法院认Y出赠A屋乙事尚无害于X之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得否另以X、Y已难以维持共同生活,且不同居已达6个月以上为由,容认X之请求?
(25%)
(四) 于事件二之审理过程中,法院得或应否通知A参与程序?又,如法院未调查、听取
A之意愿,即命X、Y共同任A之亲权人,其裁判之内容或程序是否有如何之瑕疵?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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