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11-2 黄昭元 宪法诉讼法 期末考

楼主: Taiwanisbest (恁爸是中国台北人)   2023-06-06 09:16:38
课程名称︰宪法诉讼法
课程性质︰选修
课程教师︰黄昭元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学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23/06/05
考试时限(分钟):110分(后延长20分)
试题 :
宪法诉讼法期末考考题
任课教师:黄昭元教授
考试时间:2023年6月5日星期一第10、A节
考试地点:万才馆301室
注意事项:
1考题分3大题,共2页。
2可参考任何书面资料,但不得相互借阅。考场中不得使用电脑或其他数位通讯装置。
3请尽量依题号顺序作答,并务必清楚标明题号。
4注意控制时间,写多不如写完。建议参考各题所占分数,分配作答时间。
第一题(30分)
宪法法庭原已受理之108年宪三字第57号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称北高行)第六庭声请案
(声请日:2019年12月4日,声请标的: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37条小客车驾驶因特定
前科应终身吊照规定),并排定2023年4月24日举行言词辩论。因原声请人(第六庭)法
官调动(2020至2022年间该庭3位法官中有2位先后共有3次调动),承受本件声请案之北
高行第五庭(与原第六庭成员相比仅有1人相同)于2023年4月14日提出宪法诉讼撤回书,
以该合议庭已无“客观上形成确信法律为违宪之具体理由”,撤回本件声请案。宪法法庭
于2023年4月17日决议准予撤回,并取消本声请案之言词辩论。
请依宪法诉讼法(下称宪诉法)相关规定,分析并讨论:
(1)宪法法庭为何准许其撤回?是否有符合宪诉法的其他处理方式?如认有其他
的处理方式,妳认为宪法法庭准许撤回,是否为最适当的处理方式?
(2)如果本件系由人民声请,后声请人以“业已另任其他工作,不拟继续担任计
程车驾驶”为由,具状撤回声请,妳认为宪法法庭是否仍会或仍应准许撤回?
第二题(30分)
依2022年1月4日施行之宪诉法第53条规定(即2023年5月修正前之现行法),于以下情形
,请问宪法法庭得采取的违宪宣告方式有哪几种?妳会采取哪一种(只写一种,不要骑墙
)宣告方式?理由?
假设宪法法庭认为人民声请案原因案件确定终局判决所适用之刑法第275条第2项
中“帮助他人使之自杀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帮助自杀罪违宪,主要的违宪理由
:自杀不成立犯罪,主犯既不成罪,从犯(帮助犯)也不应成罪。
第三题(40分)
A因涉犯贩卖毒品罪嫌,于警询时曾主动供出其毒品来源之前手B,在未经警查获
该前手前,检察官即对其提起公诉,经台北地方法院判处A贩卖第二级毒品罪刑。A上诉,
台湾高等法院认上诉无理由,判决驳回A之上诉。A再上诉,最高法院认上诉不合法,判决
驳回上诉,并于2021年7月4日送达A而告确定。
A之判决确定后,B遭警查获,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法院判处贩卖毒品罪刑,于2022年7
月4日确定。A乃以B之有罪确定判决为新事证,主张A所受有罪确定判决,依毒品条例第17
条第1项规定应减轻或免除其刑,以此为由,依刑事诉讼法第420条第1项第6款规定向台湾
高等法院声请再审,经该院裁定驳回其声请;A抗告后,仍为最高法院裁定以抗告无理由
驳回,并于2023年2月9日送达A而确定。翌日(即2023年2月10日),宪法法庭公布112年
宪判字第2号判决,主文宣示:
一、刑事诉讼法第420条第1项第6款规定:“有罪之判决确定后,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为受判决人之利益,得声请再审:……六、因发现新事实或新证据,单独或
与先前之证据综合判断,足认受有罪判决之人应受……免刑……之判决者。”所
称“应受……免刑”之依据,除“免除其刑”之法律规定外,亦应包括“减轻或
免除其刑”之法律规定在内,始与宪法第7条保障平等权之意旨无违。
二、声请人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30日内,就本判决所涉之个别原因案件,得依本
判决意旨,依法定程序向再审之该管法院声请再审。
A拟就其有罪确定判决寻求救济,包括向宪法法庭声请判决或声请再审,咨询律师意见。
假设妳是该律师之助理,律师要求妳就以下各点分析本件是否还有救?如何救?请扼要说
明妳的意见(注) :
(1)本件还有救,找宪法法庭:能否适用宪诉法第41条?是否声请补充112年宪
判字第2号判决?除上述两种可能外,还能提起哪种类型的声请?依据?声请标的?
应受判决事项之声明(相当于诉之声明)为何?均请扼要说明理由。
(2)本件还有救,直接找刑事法院(高院或最高法院):How?理由?
(3)如果以上都是否定,那本件没救啦!(但律师还是要收费的)
==============================================================================
(注)
多嘴的命题者:(1)请务必扼要,不然会写不完;但也不能扼要到直接跳出结论,不然
我就会以“未具体指摘”为由,直接不受理答案。(2)请也考量宪诉法第53条的修正和
(还未)施行、以及刑事再审的期限等因素,这些可能有影响,也可能没有影响(学生:
老师,多嘴就算了,不要讲废话!)。提醒完毕。又考量部分同学还没修过刑事诉讼法,
上述(2)部分写错不扣分,写了算加分,不写没关系。自己决定是否行使不表意自由。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