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11-2 詹森林 最高法院裁判 期末考

楼主: CHRyan0127 (莱恩CH)   2023-06-06 21:38:21
课程名称︰最高法院裁判与民法理论发展
课程性质︰选修
课程教师︰詹森林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学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23/06/06
考试时限(分钟):100
试题 :
一、
甲公司标得乙机关之BOT工程(下称系争工程)后,丙乡公所所长丁、执行秘书戊因向
甲公司勒索回馈金未果,遂先后于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时,指示第三人在系争工程唯一联
外道路设置路障或破坏该道路,妨碍施工车辆进出系争工程之工地,迫使甲公司派人出面
协商。丁、戊因上开行为遭法院以犯共同依据法令从事公务之人员,藉势及借端勒索财物
未遂罪判刑确定。甲公司以丁、戊之行为造成其工期延误,受有损害为由,依国家赔偿法
第2条第2项前段规定,请求丙乡公所赔偿。问:甲之请求,有无理由?(占40分)
二、
甲、乙、丙共有一笔土地,应有部分,甲、乙合计3/4,丙1/4。甲、乙以400万
元出卖系争土地于丁,且未先通知丙行使优先购买权,即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于丁;丁知
悉甲、乙未先通知丙行使优先购买权。请问:丙之下列主张,分别有无理由?(60分)
1.丁既然知悉甲、乙未先通知丙行使优先购买权,则丁应涂销系争所有权移转登记。
2.系争土地市价600万元(假设丙此项主张为真实),由于甲、乙未通知丙优先购买,
 导致丙受有200万元之损失,应由甲、乙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
3.甲、乙应连带给付丙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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