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11-2 沈冠伶 民事诉讼法甲下 期末考

楼主: beccaria0711 (寇莉)   2023-06-09 21:12:46
课程名称︰民事诉讼法甲下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沈冠伶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学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23年6月7日
考试时限(分钟):110分钟
试题 :
一、原告甲于 111年6月1日列乙为被告,向该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涂销以乙名义为A地
所有权人之登记。甲之主张略为:甲为A地所有人,未曾将该A地出卖于乙,其以买卖为原
因所受A地所有权移转登记系由于甲、乙二人间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所造成云云(下称本诉
讼)。对此,乙辩称:其已移转A地所有权予诉外人丙,请求驳回甲之请求等语。问:(4
0分)
1.如甲于本诉讼获得胜诉判决确定后,乙又提起后诉讼,将甲列为被告,请求确认丙为 A
地之所有权人,后诉讼法院是否应以起诉不合法予以驳回或应如何处理为妥?
2.本诉讼之判决对丙有何效力?此是否因丙受移转之时点系在甲提起本诉讼以前、该判决
确定以前或以后而异?
二、甲将乙列为被告,于112年5月1日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命乙应返还新台币(下同)30
万元,其主张之事实及理由略为,乙曾向甲借款 30 万元,并签发支票一张,票载日期为
111月4月1日,然经甲遵期提示,未获兑现,故提起本诉讼,并向法院声请传唤 A 为证人
;乙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之诉,其理由略为:乙曾于111年8月1日汇款给甲 30 万元,故
已清偿该笔借款,并提出二人通讯软件对话之手机萤幕截图,甲曾回复:“收到”,作为
证据。问:(40分)
1.法院应如何整理事实上及证据上争点?
2.法院应否传唤 A?
3.手机萤幕截图是否具有证据能力?法院应如何进行证据调查?
三、甲将乙列为被告,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命乙应给付甲新台币(下同)100 万元,其主张
之理由略为:丙向甲借款,乙为该笔借款之连带保证人,丙逾期未清偿借款,乙应负连带
保证人责任(以下称“ 前诉讼)。问:如甲于前诉讼获败诉判决确定,判决理由中关于
借款债权存否之判断,对丙发生何效力?(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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