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11-1许士宦 民事诉讼法甲上 期末考

楼主: beccaria0711 (寇莉)   2023-01-02 22:19:41
课程名称︰民事诉讼法甲上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许士宦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学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22/12/21
考试时限(分钟):110分钟
试题 :
一、甲为原告,列乙及丙二人为共同被告 ,声明求为判命被告将 A 地所有权移转登记予
甲,事实及理由陈述略为乙,丙及丁等三人各以应有部分 3分之1共有A地,乙及丙二人
于111年2月3日将该地全部以价金新台币 1000万元出卖予甲,却不依约办理过户,基于买
卖关系为上述请求。对此,被告请求驳回原告之诉,乙陈述双方之契约为虚伪,丙则仅承
认将其应有部分赠与甲,而否认出卖该地。
1、如乙另抗辩 A 地为乙、丙及丁丰人共有,本件诉讼却未列丁为共同被告,当事人不适
格。受诉法院应如何处理?(15分)
2、如法院判决原告胜诉并告确定,其既判力及执行力是否及于丁?丁可否对该判决提起
第三人撤销诉讼?(15分)
二、甲、乙及丙三人合伙经营K牛面店,选甲任负责人,陆续向丁购买牛肉,已积欠价金2
0万元。丁欲起诉请求给付。
1、丁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始被告适格?(10分)
2、丁可否以K牛肉面店为被告?如法院对之为本案判决并告确定,其既判力及执行力是
否及于乙及丙?10分)
3、 在2之情形,丁可否并列乙及丙为共同被告,请求该二人于丁对K之财产强制执行无效
果或末获全部清偿时,就不足清偿部分应连带给付?(10分)
三、甲于111年9月10日列乙、丙、丁三人为共同被告,声明求为判命被告连带给付原告新
台币 60 万元,陈述之事实及理由略为:被告三人于90年2月5日向原告借款 60 万元,约
定三人负连带责任、借期2年,迄今犹未清偿,为此基于借贷关系请求如声明。于111年11
月10日行言词辩论时,乙否认有借款之事实,丙抗辩甲超过 15 年才请求,拒绝给付,丁
则主张其于届期前已清偿该借款。
1、法院经本案审理结果,认定甲及丙所主张之事实为真实时,应为如何之本案判决?(2
0分)
2、丁就其所受败诉判决提起上诉时,该上诉之效力是否及于乙及丙?(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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